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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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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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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虹走上维权之路
三河市法院不立案裁定被撤销
一种事实两个结果
[ 李凤新 ]

  两位患者就医院丢失病历一案,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却得到了大相径庭的两份判决。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区法院均有发生。

  现象:同一事实,一人胜诉,一人败诉

  镜头一:某医院不慎将患者夏女士的病历丢失。恰巧,夏女士办理病退需要该病历到医疗鉴定中心做病退鉴定,病历丢失使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最终,本应办理病退的夏女士办了内退手续。夏女士认为,由于病历的丢失,自己不能正式退休,在工资差额、医保个人帐户、医药费报销等方面损失很大,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认为,医院因工作失误,丢失了患者病历,给患者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该医院赔偿夏女士损失费3000元。

  这份判决无疑给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消费者注入了一针兴奋剂。然而,令人们不解的是仅仅隔了几个月,同样为医院丢失病历索赔,患者满女士却遭遇法律“红灯”。理由是:“患者对病历不具有所有权,也不能对病历享有人身权益。”

  镜头二:患有心脏病的A先生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买了一台心脏起搏器,后经医院安装使用。谁想仅过了3个年头,这台“永久”牌起搏器便在体内永久“罢工”了。A先生不得不冒着危险再次进了手术室。手术后,A先生将医疗器械公司告到了法院。后者却称起搏器与电极是两回事,A先生的起搏器“罢工”是由于电极没电所致,故他们没有任何过错。幸运的是,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医疗器械公司标注不明,且未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产生误解,判决A先生胜诉。得到赔偿的A先生感谢法官公正的判决。该案事后被作为维权案例典范刊登在多家报刊上。紧接着,同样是这个民事审判庭,同样告的是这家医疗器械公司。但B女士远没有A先生幸运。主审此案的法官不知A先生起诉之事,加之认识与前一位法官不一致,于是便发生了同一事实,A胜诉、B败诉的怪事。盛怒之下的B女士拿着前次案例的相关报道和判决找到了法院院长。院长也感到十分惊讶,半天未说出话来。

  一个事实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让人对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产生质疑。

  原因:疲于结案的法官难有时间沟通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李伟民认为:上述现象的发生首要原因是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不适用判例原则。且目前我国尚没有民商法典,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成文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但这些成文法的规定比较简单,原则、涵盖性不强。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就成为一对尴尬的矛盾体。第二,我国实行的是法官独立办案。由于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及自身素质、能力的不同,导致上述现象的发生;第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不久,其中一些新制度、新规则的适用问题尚欠系统充分地研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也尚未为之提供足够的经验积累,以致法官在大原则下自行裁判的过程中导致上述现象的发生;第四,由于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及尚未制定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等原因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判员柴虹说,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审判工作超负荷运转的状况日益严重,为避免超审限,片面追求结案率使部分审判人员忽视了程序规范的要求,将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实体审理上,不重视程序的严谨、规范。此外,目前北京已全部实行了电脑程序管理,该程序的启动虽然有着诸多的优势,但这种一刀切式的分案也使得一些同类或相关联的诉讼,被肢解到不同的承办法官手中,导致疲于结案的法官难有时间相互协商和切磋,从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

  对策:公布典型判决书

  同一事实两种不同判决现象的发生,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甚至直接损坏了法律如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那么,该如何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呢?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尹淑华说,完善完备法律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正所谓远水解不了近渴。所以应由高级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有关司法解释,将本地区内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或新颖的判决书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网络或办案手册公布出来,以实行本地区内的资源共享。同时本地区内法院之间应加强联系和切磋,并定期进行交流,以统一执法尺度和认识;在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应统一实行固定合议庭制,充分发挥审判长的作用,尽快建立和完善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负责制;法院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必须更新观念,强化意识,树立现代的、民主的司法理念;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先平说:“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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