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主持人 车夫 北岗 报道) “为什么法院不能为民做主,法院不能公平办案的问题在哪里,是什么给了法院这么大的压力?”2006年4月10日,我们接到三河市职工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的投诉信,反映三河市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
这几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本该在体制改革中,因国家的种种优惠政策,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却因新企业老板的私心,失去了生活来源。无奈,几名身单力薄的职工只得寻求法律的保护。但令职工不解的事,当职工将诉状递到河北省三河市法院后,法院竟既不立案,也不答复,直到问题反映到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河市法院才立案,但时间已过去了5个月......在感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院办案不公的情况下,几名职工开始寻求舆论帮助。
职工投诉 合法权益受侵害
据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反映,他们原是河北省三河市粮食局金刚石制品厂的职工。1997年,厂子改制,职工出资买下股份,他们三人成了三河市粮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当时共有18名股东,资产评估为2890785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厂长王永怀。2001年4月,粮食局在城市改造中,为解决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等职工的就业问题,将2.368亩商业用地划给了粮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每亩地价100万元。同时粮食局要求,“土地转让后,粮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必须对原河北省三河市粮食局金刚石制品厂的职工按国家标准,解决就业及下岗安置问题。
2003年1月,王永怀的公司停产,职工回家待业,并停发工资。后又一人做主,将公司楼房、车间出租,开饭店、洗浴中心,卖公司房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没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李永和等人于2005年1月,委托北京民博律师事务所起诉王永怀。然而三河市法院接到诉状后,一直不立案,也不给任何答复。5个月后,北京律师将三河市法院不立案,不答复的问题反映到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2005年5月25日,三河市法院才给立案。2005年6月9日,三河市法院开庭审理,对方提出被告主体有问题,法官宣布休庭。2005年10月13日,三河市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了起诉。
对此,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三河市法院不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并撤消了原裁定,指令三河法院审理此案。
虽然法院最终决定审理此案,但由于三河市法院迟迟不立案,不答复,使粮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不断流失,使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害。
记者采访法院遭拒绝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那么三河市法院在接到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的诉状后的4个多月的时间里,为什么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呢?2006年4月20日,带着疑问,我们来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进行采访。
接待我们的是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文德勇。记者出示了记者证及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给报社的投诉信,并说明了来意。但对于我们提出的任何问题,文德勇都以上级有规定,“未审结的案件不得报道为由”加以搪塞。即便是我们拿出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三河市法院审理此案的裁定,文德勇也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当记者提出见审理此案的法官或院长时,文德勇同样拒绝。
在法院我们采访遭拒绝后,记者来到三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知道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打官司这件事,但表示审理案件是法院的工作,他不了解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确实,每起案件不同,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的也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国的法律,在我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同样适用。那么为什么李永和、苏付生、李振环起诉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规定,在河北省三河市法院就没得到执行呢?执法为民,执法公正,法院为何不为民做主?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对于职工依法维权,我们将继续作后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