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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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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原始证据无效
[ 边乃和 ]

  案例:方某于1999年12月为企业经营向高某借款4.5万元,约定月利2分,一年内还本付息,立有借据;方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外出躲债不知去向。当高某多次到方母家索债时,方某的姐姐方女表示愿代弟弟还债,高某接受了方女的还款后,将方某原始借据的复印件签字捺押后交还了方女。2002年4月21日,高某持方某的原始借据起诉、要求被告方某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诉称,方女代弟还债时说,“我弟弟已无力还债,我就给你2万元钱,债务就算两清,你同意就把借据退回来”,我当时想,先把2万元钱拿到手,再用原始借据起诉,向方某索要剩余欠款,便把复印的借据交给了方女。第三人方女辩称,我已代弟还清了全部借款和利息5.5万元,有原告高某退还的复印借据为证。

  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关键看原告提供的原始证据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是原始证据,其效力大于传来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退给第三人方女的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内容完全相符,原始证据归于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有三:

  (一)原告提出的原始证据已失去了证据效力。原始证据的效力无疑大于传来证据的效力,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此案方女代方某还债后,债权人高某应将原告借据退还给方女。高某虽然只退还了原始借据的复印件,但从方女取得这一传来证据的证据来源看,是原告高某退还的,证据来源合法;从形式上看,复印件上有原告高某的签字和捺押,等于原告高某收款后打了收条,形式合法:从内容上看,复印件与原始借据的实体内容完全一致,等于原告高某将原始借据退还给了第三人方女,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始证据不再具有证据效力。第三人方女用复印件这一传来证据提出的反证,足以否定、推翻原告高某的原始证据,应当认定第三人方女提供的传来证据有效,而原告高某的原始证据无效。

  (二)原告高某主张被告方某偿还2.5万元没有证据。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原告高某要求被告方某偿还剩余的借款2.5万元,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以原始借据为证据,但第三人方女不认可,且原告高某在方女还款后退还的证据复印件上并没有注明“尚欠2.5万元”,这就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诉称的被告还有2.5万元欠款空口无凭。

  如前所述,而第三人方女提供的传来证据推翻了原始证据的证据效力,证明了被告方某的债务已全部还清。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不出有效证据,只有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审判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假定原告诉称的第三人方女附条件地代弟还债是客观事实,即被告“已无力还债,我就给你2万元钱,债务就算两清,你同意就把借据退回来”,无论原告如何打算,但退还借据本身,不仅表明了原告是对附条件履行的承诺:也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形成的合意,一方还了债,一方退还了借据,所附条件已经成就,附条件的履行合同合
法有效。况且,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不同,它追求的是盖然性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即使原告诉称的被告“尚欠2.5万元”是客观事实,但无证据证明也不能认定。原告在无证据的状态下主张权利,显然法律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不能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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