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1日17点49分,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鉴于被告人张月新在国家预防、控制突发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月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的敲响,北京第一起有关非典刑事犯罪案件一审作出判决,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传染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后,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非典疫情的刑事案件。
证词
33岁的周桂芝,是北京市京京肉食厂合同工。4月24日下午4点,周桂芝在清河毛纺厂小区南门卖熟食,这时候,张月新出现了。
对于当时的情形,周桂芝在法庭上作证说:大约下午4点10分左右,张月新过来,说他有非典,当时我很紧张。他拿了大约七八块熟肉,给了我一张面值100元的钱,我看是假币,就不要,让他换一张,他说自己是非典,还有证,是刚跑出来的。这时他拿了一根蒜肠就走,同事上去要钱,他就拿出水果刀。
经过一番纠缠,张月新看赖不过去,就说:"我把你的东西都咬一口,让大家都得非典。"他在口水鸡上咬了一口。这时来了别的客人。他走上去说:"现在是非典时期,吃什么东西都不要钱,吃吧。"但别人都给钱了。有一个女的买牛肉,他不让给钱,说拿走吧,不要钱。还有别人给的零头,他说不要了,不用给了。
就在张月新恣意搅乱的时候,接到报警的清河派出所民警赶来了。民警祁学兵、王晓溢、徐杰的证词这样说:
4月24日清河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在海淀区清河镇毛纺厂南小区西门外,有一名自称是非典病人的男子买东西不给钱,还曾持刀威胁报警人。清河派出所派出民警控制现场,并接近嫌疑人所坐的白色面包车,稳定此人。嫌疑人坐在白色面包车里面说:"我是非典,别过来,过来就传染你。"之后将嫌疑人张月新抓获,又从旁边的水果摊起获了张月新用于威胁他人的刀具。
毛纺厂南小区居委会的祖砚铭对当时混乱的场面记忆犹新:当时现场被封锁了,公安人员将楼房和商店之间的道路封闭了,不让通行。现场有围观群众上百人。我们居委会主要负责排查非典,有人和我说现场可能有非典病人,我们帮助民警维持秩序。
辩护
公诉人对这件刑事案件的公诉意见很明确:被告人张月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传染非典一种突发性传染病以及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符合刑 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我认为被告张月新在市场买卖行为中,使用假币并谎称是非典患者从而对货主采取变相强拿硬要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甚至破坏了现阶段社会安定,这种行为是明显违法的。"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表示,张月新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应构成指控的抢劫犯罪,故提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客观的认定。
宣判
审判长朱军说,尽管被告人张月新客观上实施了以传染非典、持刀威胁等胁迫手段占有他人食品的行为,但从其先后支付假币搪塞事主,在取得食品后并不脱离现场,事主始终未放弃向其索要钱款等客观情况看,亦说明其使用的威胁方法,尚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仅仅是其强拿硬要的一种手段。因此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综观全案,被告人张月新酒后强拿硬要少量财物,并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考虑,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告人张月新在国家预防、控制突发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疫情期间无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月新有期徒刑2年。(完)
北京非典犯罪第一案:2年徒刑判决是如何作出的?
新华时评:依法惩治干扰抗击非典的行为
新闻背景:寻衅滋事罪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李术峰 田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