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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称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呈现六大特点
[ 徐金波 易志坚 ]

  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前,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高职务、高学历、低龄化、罪名集中、数额巨大、共同作案等特征。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审判长孙敏介绍,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三年六月,该庭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二百五十七件,涉案人员为五百一十四人。其中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有八十七件,涉案人员为一百零七人,分别占该庭整个经济犯罪案件和涉案

  人员的百分之三十四点八和百分之二十点八。其特征表现为:

  一、犯罪人员职务高。国营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正、副厅级)或分管领导(正、副处级)等,有七十一人,占涉案人员的百分之六十六点三。如:原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何光安、原中国交通物资中南公司总经理鲁莹、原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龚旭东、原武汉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克孝等,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犯罪人员学历高。一百零七人中,有六十九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犯罪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四点四。其中七人有博士、硕士学历。原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王追林,系博士研究生学历。

  三、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八十七件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有二十六件,约占三成比例,其中上下级、情人、夫妻的关系共同犯罪居多。原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主任胡珊与原武汉海关财务经营科科长徐国艳“亲密合作”,大肆贪污、挪用公款,导致武汉海关三千五百余万元人民币的巨资流失。

  四、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统计数据显示,以上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五十一人年龄在四十四岁以下。原湖北中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时年仅二十八岁。

  五、犯罪涉及罪名集中。贪污、受贿、挪用、诈骗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是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以上一百零七人中,三十四人犯贪污罪,二十九人犯受贿罪,二十四人犯挪用公款罪,仅此三类犯罪人数就占其总人数的八成以上比例。

  六、涉案资金数额越来越大。公职人员职务经济犯罪人员,由于其职务高、地位高、权利大,贪污、受贿的数额也随之猛增。原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区分局局长郑文珊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六百六十五万九千九百四十七元人民币,挪用公款二百万元,贪污公款二十万元。

  此外,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现象也比较突出。这些人虽然职务不高、权利不大,但他们利用担任财务管理人员、出纳、会计、储蓄员等工作之便,贪污、挪用的案件呈现快速上升势头,这也是当前职务经济犯罪不可忽视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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