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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产婴引发的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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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进 ]
编者按:这是一起离奇的案件。一对曾深深相爱的恋人,因意外的事故使双方家人反目成仇。
医学奇迹的背后却是两家人针锋相对的较量,而较量的结果是让未婚夫坐牢,更让一个小小的生命侥幸健康地来到这个世界。
意外事故 未婚妻成了植物人
2001年5月4日,在浙江省瑞安市东郊的公路上,一个20多岁的小伙骑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向市内行驶。一个漂亮的女青年侧身坐在摩托车的后座,当车子行驶到一座石桥上面的时候,也许是摩托车由于地面不平的缘故而产生了小小的颠簸,也许是这位女青年没有坐稳,她冷不防从车上摔到了路面。
这对男女是一对未婚恋人,男的叫王海杰,女的叫关美华。两年前,两个人谈恋爱。他们想一起办一个加工厂,然后结婚成家。
当王海杰把未婚妻送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他:情况很不好,关美华的脑部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现深度昏迷已经濒临死亡,即使手术,生还的可能性也不大,或者她会成为一个植物人。当天晚上,医生为关美华做了开颅手术。
几个小时后,关美华被推出了手术室。医生说:因伤得很重,病人已是一个植物人了……
已有身孕 双方同意做流产手术
半个多月里,王海杰已为未婚妻花去了几万元的医药费。
为了让未婚妻醒过来,王海杰常常围着医生,对关美华的病情做多方面的了解,他想能从中找到更多的希望……
当关美华入院30多天后,王海杰悄悄地找到主治医生,对他说出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医生,我与关美华感情很好,她肚子里已经有了孩子……”医生听后吃了一惊。
医院专门为此组织了一次会诊,结论是:从几方面考虑,胎儿的分娩是个难题,同时即使分娩成功,也难以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
关美华的家人与王海杰经过一番商议,一致决定不要这个孩子,让医生采取措施,把胎儿从腹中拿掉。当时医院尊重家属的意愿,决定对关美华实施流产手术。可是,主刀的医生因有事外出,手术被耽搁了下来。后来病人的情况又发生了意外的变化…… 为留证据 关家要让女儿生孩子
当时,关美华已经住院4个多月,王海杰已经为关美华花去了7万多元的医药费,关家则花去了4万多元,双方的积蓄都已快用光。此时,关家与王家因医疗费的问题产生了不快。
在王海杰看来,关家人总在向他家里要钱治病;而在关美华的父母看来,王海杰已经对治疗没有多大的心思了,“说得很好听,但做起来却是另外一个样子”。双方的矛盾逐渐加深。
这时,关家人经过商议,认为王海杰有逃避责任、不给关美化治疗的迹象。为了防止他逃跑,惟一的办法就是去交警队报案。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关美华伤害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这一想法很快被付诸行动,瑞安市交警队受理了这一案件。
此时,关美华腹中的胎儿越来越大了,这时关家人有一想法:关美华与王海杰还没有领结婚证,不在法律保护之列。生下这个孩子,对两人的夫妻关系就是个铁的证据,就不怕王海杰不承认。因此,关家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至此,关家与王家的矛盾已不可避免地激化了。
这天,王海杰带其父母来医院看望关美华,并向医院交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但他们已从别人那里知道,关家已经把王海杰告到了交警队,此事已交给警方解决了!从这一天起,关美华的病床前再也见不到王海杰的身影了。
产下男婴 未婚夫百感交集
正当关美华的家人为照料她准备产婴的时候,2001年9月5日,交警队在对此案进行勘察后作出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王海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王海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关美华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书下达几天后,王海杰被刑事拘留。
在王海杰被关的第二天,关美华开始出现早产的征兆。
2001年9月18日深夜,伴随着一阵响亮的哭声,植物人关美华经剖腹产生下了一个不足2公斤的男婴……
植物人生下婴儿,是一个奇迹,只是,许多人还不知道,这个奇迹的背后,是一连串的有关爱情、亲情、法律之间纠葛不清的、苦涩的,而且还正在继续发展的故事……医生们对关家人讲,婴儿除了小一些外,没有发现身体的任何畸形和异常,这使大家很兴奋。
几天后,看守所里的同志告诉王海杰,他的未婚妻已经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宝宝。 2001年10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是关美华的父母,被告则是已经戴上手铐的王海杰。当初亲如一家的双方如今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一个月后的11月22日,一审法院对此案宣判:“一、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关美华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8.8万元,由被告人王海杰予以赔偿……”对此判决,王海杰感到难以接受,于是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女儿死亡 关家再次提起诉讼
关美华每天都以一种不变的斜视姿态目不转睛地看着这个世界。她不知道,她当初所爱的人已走进了囚室,她与王海杰共同缔造的小生命已经开始活泼地成长在这个复杂的世界上……她更不知道,王家与关家的官司正打得激烈。
到了12月,关美华的父母已经先后为女儿花去了20万元,这些钱大多是向亲属、朋友借来的。至此,他们表示已没有能力再为女儿进行治疗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得不让关美华出院回家。关美华在出院回家后几天,带着她无言的爱与恨,默默地离开了人世。
2002年2月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杰的上诉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由于关美华的死亡,导致了此案需重新审理。关家决定,继续打这场官司。关家认为,女儿关美华的死亡直接原因是王海杰没有对其进行足够的治疗。 2002年6月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针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关美华父母的起诉,又一次开庭审理了这个奇案。
2002年8月14日,瑞安市法院对此案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海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海杰赔偿关美华的父母护理费10698元、医疗费245789元、交通费741元、死亡补偿费43826元……共计306412元(已付11万元)。”王海杰不服,再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2002年12月28日,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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