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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能否贴车上
[ 张学奇 ]


罚单没有当面交  法院判处罚无效

  今年3月27日下午,在读法学博士宋德新驾机动车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将车停在了郑州市科技局门前。5分钟后,他从该局出来,发现车上被贴了一张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占用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这一方式引起了宋德新的质疑,将执法局告上法庭。

  宋德新认为,这种处罚方式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首先,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自己停放车辆处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自己在那里停车无过错;第二,即使自己属乱停车辆,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也应按法定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的司机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时,应表明身份,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而执法局在司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贴出罚单,剥夺了司机的多项法定权利。

  宋遂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予以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执法局这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清,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处罚告知义务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该处罚决定无效。”

  1、由于本案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种把乱停车罚单贴于车上,而不是当面交给被处罚者的做法,是否违法?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显然这是违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而在本案中,由于执法人员没有对被处罚者当面作出处罚决定,侵犯了被处罚者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夏敏  (中法网网友  江苏高邮市法院)

  当场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实施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同时还要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作出前,当事人有知晓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权。由此可以看出。当场处罚必须是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都在场才能作出的。因此,把乱停车罚单贴于车上的做法是不符合处罚程序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则和保障被处罚人行使合法权利的原则。

  李俊敏(中法网网友)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此种情况在我国内地确属违法,而在新加坡和我国香港行政特区就是标准的执法形式。这也可以说是有中国特色吧?

  2、按本案法院判决,执法人员应当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这种程序上的要求有实施的可行性吗?

  孙万军(中法网网友河南省安阳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执法人员应当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时是可行的,有时不可行,会给执法者带来很大的麻烦。就以停车处罚来说,停车者将车停放后可以离开停放的车辆,停车者回来的时间是执法者难以确定的。如果严格依照上述程序去做,执法者可能要等待很长的时间。这样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放弃处罚,这样对违法者是一种放纵,可能会使违法现象增多。二是等待,等待时间过长,加大了执法成本,浪费了执法资源。

  曹春林(中法网网友  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对于以百千计的违章停车逐一进行执法人员在场的执法,的确也是不现实的。  

  3、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乱停车罚单如何交付给被处罚者的问题?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我建议把直接贴罚单的方式改成贴“待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限期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行政处罚,逾期不到视为默认其违法行为成立。同时,通知书上可以注明当事人的权利,并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待处罚通知书”同“处罚决定书”的不同就在于它只是通知当事人所应受的处罚,而不是直接地处罚决定,这样就可以给作出处罚决定一个缓冲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执法者可以更加充分地对自己将要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以避免处罚决定的错误。

  曹春林(中法网网友  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是不是可以采取一个折中的办法解决。即对“当场”做出一个弹性的解释,履行完所有法定程序,即使双方未见面,也视为对同一场合内特定违章行为的一个拉长时间的“当场”处罚。具体说,就是执法人员应当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或盖章的处罚决定书、连同告知事项一并留置于违章车辆上,详细说明违章事实和处罚依据以及不服处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这样视同执法人员完成了全部程序义务,使被处罚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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