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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的《迁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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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李振龙 通讯员 康铭 ]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郭庄煤矿与9户矿区内住户签订的《住宅迁赔协议》却有了其他的“重要用途”……
河南省新密市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县级市,蕴涵着丰富的煤矿资源,采煤业相对发达,一些集体、个人的小煤窑也就应运而生。但小煤窑的产生是否都符合国家颁布的采矿业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不便,就很难说了。日前记者接到这样一封群众来信……
中国法治编辑部: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新密市来集镇巩楼村九户受害村民。
我们九户受害村民住宅在来集镇东于沟村郭庄煤矿井田范围内。近几年因该煤矿在我们住宅及附近地下采煤,现已造成住宅的地面、墙壁、屋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已达5公分左右,为此我们找矿方多次要求解决,他们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上访求助上级政府给予解决。新密市市委、市政府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由副市长刘万法负责处理此事。刘市长及时批示来集镇有关部门落实,并要求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来集镇组织有关部门和巩楼村委及时协调,受害村民和矿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签定了“住宅迁赔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矿方应于2002年6月、9月、12月三次付完总款的50%,可是到第三次付款时矿方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履行付款义务。我们真是没有办法啊!请示贵社务必关注一下我们这些受害村民吧。
来集镇九户村民
记者按来信地址走访了这九户村民,在该村民代表陈建坡的家中记者看到,左边厢房的房顶有一道约5公分宽的裂缝,这道裂缝由房顶顺着墙壁大约有3米长,房顶的青砖随时都有可能掉下来,当记者摄像请求开灯时,白发苍苍的陈母回答说:“这房子好久都不敢住人了,所以电灯都给掐掉了。”现在陈的一家挤在一个20平方左右的房间里,那间还尚可居住的房间里满满当当摆了三张床铺。陈建坡说:“我们全家每天都提心吊胆,生怕这房子哪一天会塌掉,到时我们全家老少该怎么办?我们也没有别的要求,只要矿上能执照签定好的包赔协议书付给我们包赔款,我们就赶快选址搬迁。”其余的8户也大多如此,每家都生活在下雨漏水刮风透风的危房里面,每户人家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默默抵抗着房屋裂缝所带来的生活恐惧。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记者又来到了来集镇政府办公室,可整个下午,也没见到负责此 事的工农关系办公室的同志。
后来记者又采访了来集镇东于沟郭庄煤矿矿主王振甲,王的回答令在场的记者都吃了一惊。王说,当时煤矿正处于验收阶段,这9户村民不断到新密市郑州市上访,影响了煤矿的验收,镇里一位领导说:“你快和他们(9户村民)签了(住宅迁赔协议)吧,不要让他们再闹了。”矿方为了验收才与9户村民签定了该《住宅迁赔协议书》,实际上矿方并没有真的想按照协议履行,仅仅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换句话说,该协议只是矿方为了达到自己能够顺利通过验收所采取的一种欺骗手段。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新密市政府也制定了与此相关的政策,据《新密市解决因采矿造成建(构)筑物搬迁补偿问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乡(镇)各级各类煤矿,矿井投入生产须先对井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拆迁补偿,签订有关协议。否则不得进行开采。另据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没有搬迁村民或搬迁对象所有人签定赔偿协议的矿,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有关证照或审批作业。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这些规定顺乎民意,是为了保护井区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但是,某些不顾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煤矿为了自己的利益,想方设法绕过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是欺骗,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来集镇的个别干部居然也会为此“出谋划策”,让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变为一纸空谈。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尽快调查落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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