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反被立案侦查
西宁铁路分局的职工李思明2003年8月向上级写信,举报本单位一名职工的违纪行为。被举报人得知情况后,到自己丈夫任队长的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报案。队长的妻子来报案,刑警支队当即立案侦查,于是举报人反成了“犯罪嫌疑人”。铁道部得知此事后,组成调查组调查。调查组认为,西宁铁路公安处在这起案件上属违法办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西宁铁路公安处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
司法应为匿名举报者严守秘密
报道中说,西宁铁路分局机务段职工李思明寄的是匿名检举信。后又以“警方说”的陈述:“经过侦查,已经确定匿名信是李思明所写”。
在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有一条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先接受调查的并非举报信中反映的内容,而是举报信本身。显然,举报信的内容已然为被举报人知悉。而确定匿名信的撰写人,还需要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笔迹鉴定——这已构成侦查立案活动的一部分。
立案必须同进具备两个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发出匿名信有犯罪事实吗?准确地说,有“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吗?举报人及其妻子正是因为这项“罪名”而遭到侦查机关传讯的。“举报信中除了一件反映曲某和旅客吵架的事比较具体外,其他方面都因为没有相应的具体事实而无法查证”。“吵架”显然不是举报人捏造的“事实”,而除“吵架”外,举报信中的“其他方面”也没有“相应的具体事实”。《刑法》中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这些分析表明,“诬告陷害罪”的并非出于法律上的考量,而更多地成为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被举报人的丈夫,正是负责侦查“举报人诬告陷害”一案的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队长。
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报道近年来并不鲜见。举报机制的健全,对举报人人身保护的加强也多次被提出。举报环境的净化,需要细微的制度保障,司法应为匿名举报者严守秘密,成为举报人保护机制的第一要义。
如果没有侦查机关对匿名举报人的“鉴定”,也许本案根本就不会发生。
违法办案岂能以道歉了之
报道说,警方当面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但面对这个处理结果,人们不禁有些困惑:难道这就是执法部门违法办案的代价?
守法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起码要求,依法办理是执法者必须遵守的准则。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看到,由于执法者不能严格执法乃至违法乱纪,造成这类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恐与执法部门违法办案所付出的代价太轻有很大关联。
据媒体披露,某一地公安局4名民警,采取非法手段逼迫一女大学生承认卖淫,并供出3个“嫖客”。此女幸以“处女膜完整”洗刷了自己和受牵连人的罪名;但滥用职权、以严重侵犯人权手段勒索罚款的警察,只分别被判处半年至2年的徒刑,还全是“缓期执行”!
不懂法已不是造成此类执法者违法的原因,而是有关部门对这些人执法违法后的处理并未产生有效的惩戒作用。如果执法者违法办案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一句道歉或“缓期执行”,受害者被违法处罚后所获的补偿远不能弥补其受到的伤害,执法犯法者就很难吸取教训,类似令人痛心的事件就会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