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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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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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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重申免究民企“原罪”
河北省政法委对此前发布的有关《决定》做出说明

  河北省政法委日前对其颁布《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做出说明,该《决定》第7条“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此前引起公众关注。

  说明指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实际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之所以加以强调,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查处的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忽视或故意不审查追诉时效,仍立案查处;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等到问题查清了,才发现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目的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前,先审查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如果确有犯罪行为,但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样,既体现了严格执法,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

  针对另一规定“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政法委的说明指出,主要目的是要求政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时,在严格依法打击犯罪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犯罪时所出的环境,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要求和衡量过去发生的事情。

  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悔罪表现;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去处理;不能不加区别地搞“一刀切”。

  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查处案件时,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降低到最底限度,不能因查处犯罪,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利的保护。

  这样不致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而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忽视对其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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