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边远贫穷地区的普通农民郭新才,在经过6审4判2裁定的漫漫诉讼之后,现在又把官司打到了北京。老百姓敢于面对威力无比的国家执法机关,迈进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历尽艰辛不屈不挠,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志付诸行动。这反映了中国老百姓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观念的增强,而这正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最坚实的基础。
庄严的法庭从审判郭新才死刑到改判死缓到改判15年有期徒刑,最后审判无罪释放,并以国家的名义赔偿几千元又改为赔偿几万元。强大神圣的执法机关为了维护一位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修改工作中的偏差,纠正自身的失误。这个痛苦的蜕变过程,显示出巨大的勇气和不懈追求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而这正是共和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巨大动力。
2002年12月3日,全国第二个普法日的前一天,天气不是太好。《北京晚报》的报道说是飞机停飞,高速路关闭,汽车接连追尾,晨练老人掉进昆明湖,整个京城浓雾笼罩。上午,记者知道山东聊城农民郭新才要到最高人民法院递状子,便和他一道前往。在公共汽车上,我们看到郭新才蹲在地上,引得周围人纷纷投来诧异的目光。郭新才原来 在部队当兵时的一位首长和我们一起陪着郭新才去法院。他告诉我们说,郭新才这种姿势是蹲大狱时留下的毛病。当时被判死刑后,脚镣手铐一块上,他只能用这个姿势,蹲在地下双手紧并在胸前,整个人象缩成了一团。刚被无罪释放后来到战友家,郭新才晚上在床上蹲着披着被子发抖了一夜。郭新才因为戴铐至今手仍然变形,因为戴镣双脚磨得鲜血直流,伤疤至今尤在。
但是我们看到,这位瘦小的中年农民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站的时候,没有丝毫疑惧和猥琐之态。随着接触时间的增加,我们对于郭新才案子情况的了解,也逐渐清晰起来。
坎坷婚事
郭新才是山东聊城市莘县古城镇大屯村人,195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岁时,他应征入伍参加了解放军,到北京某部队服役,在部队期间入了党,1978年退伍。农村陋习,结婚早生育多,原来的妻子给他生下一男二女后去世。中年丧妻,属人生一大不幸。农村家庭缺少家庭主妇的日子,确实没有滋味。
1985年底,郭新才经人介绍,与距大屯村13华里的赵楼村的李玉梅相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便在一起过起了日子。李玉梅在此之前嫁给了牛营村的周广芹,生有2个孩子。周广芹服毒自杀后,李玉梅经人撮合便到大屯村与郭新才生活到了一起。郭新才虽然是个男的,但个子瘦小,身高158公分,体重90来斤。李玉梅170公分,体重138斤。俩人身体条件相差很远,当时村里人都觉得不是很般配。
据郭新才讲,他与李玉梅婚后感情尚好,除因生活琐事偶尔拌嘴争吵外,没有什么大的矛盾。
1992年初,郭新才一大早起来去栽树,因为集体的树苗都在他家院子里放着。走时李玉梅还对他说,要选好点的树苗把自己家的两个院子都栽满。中午回到家里,郭新才发现李玉梅不见了,后来才知道她回了赵楼村娘家,此后,李玉梅至死再没有回到过大屯村。
这了维护这个残缺不全的家,郭新才多次跑到赵楼村找李玉梅说好话,让其回家好好过日子。李玉梅推三阻四,说只要我母亲同意,我就跟你回去。这中间,郭新才的亲戚朋友和村里干部,也多次到李玉梅娘家做工作让其回家,但始终因李玉梅的母亲出面干涉说不同意而没有结果。
1993年8月,郭新才为了做李玉梅母亲的工作,再次来到赵楼村。在李玉梅娘家,他被李玉梅的堂叔伯兄弟李华庆强行推出大门,拳打脚踢一顿,并被倒了一头大粪。回家之后,郭新才卧床一个多月,光看病就花去了几百元钱。病好后,郭新才又一次到李玉梅娘家,想接其回家,这次刚走到李家门口,就碰到了李玉梅的本家叔叔李来柱。据郭新才说,李玉梅作风不好。她曾亲口对郭说她有很多相好的。她还告诉郭新才,她在16岁就被李来柱霸占了,当时她每天早出晚归,跟着李来柱外出卖莱。她还说自己还与一个叫三孬的也有不正当关系。三孬曾把她拐到河南、山西运城等地,当时被她没有结婚的前夫抢回来两次。这一次在李玉梅家门口碰到李来柱,来柱带领一伙人不分清红皂白用铁锹木棍将郭新才暴打一顿。郭当时就口鼻出血浑身是伤。被人拉开后,郭新才走到赵楼村南头,就因伤势过重晕倒在路旁。路人发现后,用自行车推着他到古城法庭报了案。经法庭审理,对郭新才诉李来柱、李华庆伤害案依法做出判决,判其二人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1100元。判决书下达后,李来柱、李华庆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这笔钱。郭新才多次催要,法院也下达了强制执行书,但一直拖着没有结果。
1996年麦收前,据郭新才说,当时他要钱要得紧了,这时李玉梅托牛营村她的老相好三豁子找到古城派出所巡逻队长罗大四就此事进行调解。条件是只要郭不让二李赔偿损失,李玉梅就可以回去跟他过日子。罗找到郭说明情况后,郭新才为了尽早让李玉梅回家,就答应了。6月8日,郭新才就由罗大四等三人陪同一块到三豁子家见到了李玉梅。李亲口对郭说:“以后咱们不指望孩子了,让孩子过孩子的,咱们过咱们的。那笔钱(赔偿金)别要了,要的话也得由我出。只要不要钱,等割完麦后我就回家好好过日子。”随后他们一行人便到罗大四家。吃晚饭时,罗说等割完麦后把人接回来就没事了。郭认为此事已圆满解决,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等麦收以后李玉梅回来照看着住家里,自己外出打工挣钱。
大祸临头
郭新才说他记得很清楚,1996年6月12日中午,在地里割完麦子回家,走进村里看到胡同口停着一辆警车,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走到家门口时看到几个警察。一个警察过来问:你是郭新才?郭说是。警察说:你跟我们到乡里去一趟,有点事说一下。郭新才想反正没什么事,就说:行。收拾完割麦子用的东西就跟他们走了。
警车一直开到乡政府,警察把郭新才带到乡政府门岗值班室里。进门后,莘县公安局刑警队的一个姓李的队长骂骂咧咧地让郭新才把上衣脱掉,浑身上下看了一遍,又看了一下双手,把十个指甲都掰开看了看,并拍了录相。
然后就开始审讯,先问郭新才这几天干啥。郭说在家割麦子,哪儿也没去。警察一听到这话后,一脚把郭新才踢倒在地,用绳子捆起来,四五个人轮流拳打脚踢,用绳子抽、木棍打,直到打得郭新才遍体是伤,口鼻出血,躺在地上爬不起来。经过两天一夜严刑拷打,见郭新才不招供,便把他带回县刑警队,接着审讯,还是问他这几天干什么去了。这期间让郭新才受尽了折磨。
6月14日,警察看到郭新才确实不知道什么情况,就说:“告诉你吧,李玉梅已经被杀,杀人的就是你”。郭新才非常惊讶地说:“我们还过日子呢。”他们说:“胡说!”说完就用两根木棍杈到捆着郭新才的背后的绳子里拧着转。郭新才辩白:“我连架都没跟别人打过,怎敢杀人,也不会杀人。”警察说:“李玉梅在家影响很坏,不务正业,卖淫。你家的孩子正需要人,你说了就让你回家割麦子去。”怕郭新才不服软,又是一顿好打。郭新才吃不住皮肉之苦,只得说:“我什么也不知道,叫我说什么呀?我求求你们别再打了。这事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们说的就算我说的,我以后请你、谢你,我家里养鱼,以后给你们送鱼去。”警察这才停止动刑,然后编了一套杀人经过的口供给郭新才说了一遍,边说边记录。由于紧张,郭新才没记住内容,有个警察就把他拉到里屋又教了一遍。出来以后,郭新才跪在那里说了一遍。警察记录下来后,恶狠狠地说:“谁问你就这样说!”当时郭新才头脑麻木,昏昏沉沉,怎么在供词上按的手印都记不清楚了。这份口供,成为以后郭新才被判死刑的关键证据。
屈打成招后,郭新才脑子里还胡里胡涂。在送往看守所的路上,他还问:“什么时候让我回家割麦子去。”警察说:“现在还不能走。”到看守所后听别人一说,郭新才方知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大呼冤枉。
两个月后,莘县公安局预审科提审郭新才。在非人的折磨下,郭新才咬紧牙关不松口,任凭怎么折磨始终没有承认杀人,也没有摁一个手印。
郭新才案的另一个重要证据,是郭新才大女儿郭月英的一份证词。这份证词的取得,颇为耐人寻味。据大屯村委干部、中共党员郭金成回忆,当时乡派出所指导员吴随朋,到村里后让郭金成领着郭新才的两个女儿去派出所一趟。到乡里派出所后分别询问郭新才的两个女儿。妹妹郭月娥被询问时,警察让她证明郭新才6月12日晚上出门去了,郭月娥不肯证明,警察就对她说,你爸爸说他晚上开门了。郭月娥完全否认这回事。郭月娥出来后,郭金成就带着她到乡政府会议室外等着。他们听到二三十米外警察询问郭月英的情况。警察“啪啪”拍着桌子,声音很凶地叫嚷着让郭月英证明她爸爸晚上出门的事。郭月英天生胆小,一个小姑娘家哪里见过这种阵势。刚开始不说,后来警察不耐烦了,拿出手铐威胁说,“要不说出来就把你铐上!”还说要打她。郭月英早已被吓哭,只好按警察说的承认了。事后,她又改口说对当天晚上发生的事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郭新才被抓后,郭月英天天害怕,怕公安人员随时来吓她打她。同村的妇女牛春兰看她可怜,就让郭月英和她一道到北京打工。第二年夏天,公安人员又找到北京,问她爹的有关事情。郭月英害怕极了,也没有与牛春兰打招呼便不辞而别。直至今天,郭月英仍然杳无音讯、生死不明。
艰难诉讼
1996年6月12日凌晨,山东莘县古城牛营村村民李玉梅在她己故前夫家的卧室内被烧得面目全非。据警方侦察结果显示,她是被人掐住颈部窒息而死。凶手残忍狡诈,杀人后又点了一把火,企图焚尸灭迹。该事在当地影响很大。
1996年12月28日,根据莘县公安局移送的材料,山东聊城检察院以被告郭新才犯故意杀人罪向聊城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法庭认定郭新才无视国法,将李玉梅掐死又放火焚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犯罪行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予恶惩。1997年1月28日,聊城中级法院判郭新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郭新才犯罪的主要证据有:郭新才的口供;郭月英的证词;公安局的现场勘察笔录等。
郭新才在法庭上大声喊冤,当庭翻供,并说原来的有罪供述是经办案人员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时自己忍受不了皮肉之苦而屈打成招的。郭新才还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说在李玉梅之死一案中自己是无辜的冤枉的。他与李玉梅的纠纷是家庭内部的矛盾,在解决这场纠纷中,采取的是息事宁人的态度,况且问题已基本解决,他还等收完麦子李玉梅回家过日子,怎么会杀她。再说如果是我杀人的话,身上怎么没有一点拼搏的痕迹。李玉梅身强体壮,比自己高出一头,怎么会被自己轻易掐死。李玉梅是死在她前夫家。自己从来没有到过她前夫家所在的牛营村,怎么会深更半夜到不熟悉的地方去行凶杀人?怎么进的院进的屋,在掐人时和捡柴禾焚尸时李玉梅的两个儿子和原来的婆婆怎么会听不到一点动静?如果是自己做的案为什么有那么多机会而不逃跑,看到公安局的人为什么还会自投罗网?案发的那天晚上自己在家里,邻居郭忠学夫妇晚上还到我们家串门,边看电视边商量第二天割麦子的事,一直到夜里10点多钟他们才回家。第二天一早4点多钟,我带着孩子到地里割麦子时,郭忠学等邻居已在地里等收割机。自己怎么会在深更半夜到10几里外的陌生地方行凶杀人?村里人都知道,自己平时总是见事绕着走,和别人连架也没打过,怎么会杀人,自己不敢杀人,也不会杀人。所有这一切,都请法官大人明察。
郭新才所说的这一切,都没有被法庭采信,法庭采信了案发第二天刑警队录的口供。对于案子中存在的一些疑问,法庭也没有进行深入的质证和探究,审判后,郭新才被砸上脚镣手铐,打入了死囚牢。
宣判后,郭新才大呼冤枉,并以“事实不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 进行了审理。1997年7月上旬,省法院经认真研究,发现了许多疑点。为慎重从事,专门派人到聊城莘县审理案情。回来后,省高院就该案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把意见上报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委会认真讨论后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上不清”。7月3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0月26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郭新才“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予改造机会”,判决郭新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此案还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郭新才赔偿李玉梅儿子经济损失2万余元。审判后,原告被告均表示不服并上诉。郭新才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杀李玉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姬生平担任审判长,另外还有4名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参与了审理。1999年4月和12月,省高院两次派人到聊城莘县审理此案。1999年12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姬生平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他认为该案的原始证据5个中有3个发生了疑问。即使不考虑刑讯逼供的因素,高院也不会维持原判。高院认为刑事案件要证明有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疑问才行,而该案证据存在合理疑问。省高院对死刑判决是严格控制的,因为死刑一旦出错就无可挽回。这体现的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充分尊重。此案审理时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体现的是《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再次发回重审,体现了省高院尊重聊城中院的独立审判权。
省高院终审裁定书下达后,按照正常程序聊城中级法院本来可以自行审理并判决,但此案却绕了个弯,交由莘县司法机关来处理。莘县检察院和法院不肯接,聊城市政法委的领导多次到莘县检察院和法院做工作协调此事。莘县检察院和法院无可奈何才被迫受理此案。
2001年7月13日,山东莘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新才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莘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新才杀人焚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01年8月莘县法院判处郭新才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郭新才以“我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
案件又转到了聊城中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法官李德保担任审判长,张海洋、赵宪杰两人担任审判员。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郭新才杀人焚尸的证据矛盾较多,必要的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对该案事实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郭新才有罪。”经聊城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撤销莘县法院的判决,2001年11月1日判决“上诉人郭新才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宣告郭新才无罪”。
2001年11月14日,郭新才被羁押5年半后,在莘县看守所被无罪释放。
寻求赔偿
步出大狱,郭新才有恍若隔世起死回生的感觉。回到家里一看,满院荒芜、房屋漏天。87岁的老父亲无人照顾,见自己的儿子已经不认得了。孩子无依无靠、流离失所,大女儿下落不明、生死未卜。郭新才仰望苍天,不由悲从中来,顿足捶胸嚎啕大哭。
在长期羁押期间,郭新才为了上诉看了许多法律方面的书。日积月累,掌握了好些法律知识。随着他法律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的觉醒,郭新才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为自己所受的苦难讨一个说法。
郭新才被捕入狱后,他的中国共产党员身份被取消。被无罪释放后,其党员身份也相应恢复。在狱中的那段时间,应该补缴党费,但他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经村党支部研究,决定特事特办予以免缴处理。
郭新才刚出狱没几天,便跑到北京某部自己的老首长家。这位在部队时结识的老领导对郭新才非常关心。郭新才还没出狱时他就远赴山东帮助申诉,给郭新才送东西送钱,还送了好多法律方面的书,还东奔西走找老同事老战友帮助郭新才咨询案情打官司。这次郭新才到来后,又得到了这位老首长热情无私的帮助。郭新才在监狱里时,他的亲妹妹都没有给过一分钱。孩子们住在郭新才哥哥家,一年后也不让住了。不是人情薄,确实各家生活都不容易。人世冷暖,现在社会更需要人间真情
。
怀里揣着老首长给的钱,郭新才跑到和平门一家制作锦旗的店铺里,特意订作了一面宽1.2米,长1.5米的大锦旗,上书8个大字:“当代开封府 今日包青天”。郭新才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跪在当地涕泪双流,感谢法官让自己沉冤昭雪重见天日,同时,郭新才还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了聊城中院,向中院的人民法官表示感谢。
在北京时,首长带他到西单北京图书城,一下买回了几百块钱的法律图书。其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回到家后,郭新才翻开书本,对法律条文逐字逐句地学习领会。此时此刻,他深切感受到了法律对一个公民的重要。他决定按照法律的指引,起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这中间他犹豫过彷徨过,觉得自己一介草民,能沉冤昭雪已属万幸,怎么敢于再指认检察院和法院的错误,要求国家向自己赔偿。最后,是法律给郭新才撑了腰、壮了胆,使他鼓起了勇气。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该法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中,明确规定:“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的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002年元月30日,郭新才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写出了赔偿申请书。4月16日,以其被错捕遭受5年半冤狱为由,郭新才向莘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莘县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的赔偿金。
2002年6月13日,山东莘县法院作出法检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认为郭新才申请的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他申请诸项与法无据不予支持。自莘县法院立案(2001年7月13日)至无罪释放(2001年11月14日)止共侵犯郭新才人身自由121天。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按2000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赔偿金为37.27元,共计4516.78元,由莘县法院和检察院平均负担。莘县检察院因有异议,未在该共同赔偿决定书上盖章认同。
郭新才在收到上述赔偿决定书后不服。按要求,他在法定期限内又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聊城中院受理后经慎重研究,于2002年9月5日,下达聊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决定书载明:“郭新才被无罪释放即是对错捕错判违法侵权的确认,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撤销原莘县法检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并决定按照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羁押天数从1996年6月14日至无罪释放之日起共计1978天,赔偿限制人身自由金85647.4元,莘县法院和检察院各承担42823.7元。
在这个决定书中,聊城市中级法院首次对郭新才要求名誉权的申请有了说法:“决定由莘县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郭新才在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的最后一行文字是:“本决定为 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对此事,郭新才的一位辩护律师曾经告诉记者,虽然进行赔偿的是莘县有关部门,但他们处理此案是被动的,对于郭新才的长时间羁押,聊城市检察院和中院是有责任的。
后续问题
郭新才收到聊城中院的赔偿决定书后,对于赔偿限制人身自由金的决定没有异议,但对于自己其他诸项请求得不到支持不服。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郭新才手中拿着2001年公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就写明: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列举了三项:(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郭新才认为自己以上权利中有许多项权利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赔偿。
郭新才认为自己遭受冤狱被判死刑,精神上遭受到巨大损失。当时被砸入死囚牢,终日惊恐不安度日如年,承受了难以形容的压力,时常精神错乱,噩梦醒来大汗淋漓,犹如死人一般。身心都遭受了巨大损害,应该得到相应补偿。尽管《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精神赔偿的条文,但最高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作出的司法解释应该也适应自己的情况,也算于法有据。郭新才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
怀着对法律的信心,郭新才用挂号信向山东高级法院寄出了自己的赔偿申请。
2002年年底,他又亲赴北京,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且不论将来结果如何,郭新才能够这样做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他已经具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我国著名行政法学专家马怀德曾经说,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不太完善。国家赔偿只能通过体制内的层层复议来解决问题,而不能走上诉讼的路子。其中许多程序规定并不具体明确。这就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目前我国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占整个审判无罪案件的比率很低,而获得赔偿的数额又很少。这种现象只有等待以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得到改观。
郭新才到北京南站西边的东庄,在步入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之前,陪他来的部队老首长找了自己在部队时的老首长,并请了几个法律方面的专家对郭新才要求国家赔偿的案子进行了咨询。了解情况后,大家对郭新才提出了种种有益的忠告。其中有一项是关于他提出的赔偿额度的问题。一千多万元,听起来象天文数字。在这里,也反映出一个人的某种心理。虽然我们不能说这是一种农民意识导致的狭隘心态,似乎说漫天要价也有点不太确切。大家建议郭新才再掂量一下赔偿数额改得合情合理,免得法官见了产生逆反心理不同情。
对于自己在错捕期间受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问题,郭新才也想讨个说法。郭新才刚被释放时,找法医让做被伤害的司法鉴定,莘县聊城的法医都不愿给他做,最后还是通过最早报道他出狱的一家报纸才找到一家大医院让给做被伤害的医疗鉴定。为了进一步取证,郭新才又找到当年在看守所里住一个号子的同狱的人给出具证明。几个狱友都给写了证明,证明他每一次被提审回来后浑身是血到处有伤,晚上睡觉时衣服都脱不下来,好长时间还不能自主行动。
可以肯定,莘县公安局在惩治犯罪,保一方平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勿庸讳言,警察队伍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确有个别人违背职业道德,干了一些有悖于《警察法》的事。国家对郭新才作出赔偿的是错捕错判的检察院和法院,而对于在侦察阶段对自己实施刑讯逼供的公安机关以及办案人员,郭新才认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追究某些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郭新才被无罪释放了,但是李玉梅一案仍在迷团中。虽然没有证据足以证明郭新才有罪,但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他无罪。郭新才的一个最大愿望,就是希望公安局早日破案,揖拿真凶归案,使自己能够洗涮干净,真正还一个清白。
普通百姓在遭受巨大的伤痛之后,没有感到沮丧和畏惧,而是对法律的公正更加充满信心,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更加坚定。执法机关勇于否定自己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反而更加提高了自己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农民郭新才被动诉讼艰难而又漫长的道路,不仅让人看到了沉重与痛惜,更让人从中看到了希望与光明。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展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智慧和政治成熟。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提高执法人员和素质和执法水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我们有理由相信党的十六大描绘出的法治国家的蓝图,通过国家机关和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共同努力,必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析“疑罪从轻” 邓子滨
在刑事领域,一个国家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能反映它的文明程度。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法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为了不使错误的定罪量刑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必须对威力强大的国家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代价之一,就是必然使极少比例的一些人逃脱了法网。
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诸多案件却反映着当前的一个严峻的现实:一旦公诉机关找不到足够的证据,国家的司法机器便对那些既不能证实其有罪又不易证明其清白的人采取“折衷”的办法,搞“疑罪从轻”:判死刑吧?又怕判错了承担责任;放了吧?又怕放错了承担责任,只好折衷,判个死缓或15年。他们不知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吗?可能性很小,因为这都是法律常识。但他们不敢放人,也不愿放人,前者是因为承担不起所谓“放纵罪犯”的责任,后者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作为司法机器的代表,是有权作一些选择的。
这里我们不得不重提几年前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庭难道没有意识到它很有可能放纵了一个杀妻的恶贼吗?它意识到了,但它必须这么做。因为按照刑事诉讼的规则,控诉犯罪的一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由于不能完全排除有辛普森之外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法庭作出这样的选择:宁可放纵一个可能的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危险,更不能让国家司法机器滥权。因为个别罪犯为害终归有限,而一旦国家司法机器不受约制,它造成的将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灾难。
不能忽略的重要一点是,辛普森在被刑事法庭宣告无罪之后,没有受到过刑事追诉,因为法律规定不能对同一罪行进行第二次审判,尤其是对于无罪判决,绝对禁止国家司法机器再次启动。
无休止地拘禁一个涉嫌犯罪而又不能被定罪的人,对于有国家资源支撑的司法机关来说实在是轻而易举的事,而且在这样做的时候,不难找出种种堂皇的理由,现行法律也有许多漏洞可钻。这使我们有理由认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屡遭败绩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的技术性规定不完善,而在于没有确立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刑事领域有与国家司法机关平等对话的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还是“宁可放纵一千,也不冤枉一个”?面对这样的艰难选择,折衷只能有一种美好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国家”赔偿之难 董迎春
即便在法律上赢了那些代表“国家”的一些机关、部门甚至个人,当事人所能获得的赔偿也是不对等的。但需要明确的是:当面对法律时,主体不分大小、不分强弱都是对等的,哪怕你是“国家”。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透露,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方式将作出重大改革,拟推行引入听证程序为重点的审判方式改革,充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以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赔偿”,是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正当权益而实施的一项必要法律规范。但在一些担负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能够真正得到赔偿“比登天还难”。发生在陕西省泾阳县的“处女嫖娼案”,二审当事人麻旦旦只获人民币74元。而《国家赔偿法》施行6年来,某省法院和赔偿委员会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425件,赔偿金额共计243万元。这些事实都说明,即便在法律上赢了那些代表“国家”的一些机关、部门甚至个人,当事人所能获得的赔偿也是不对等的。因此,引入听证程序,给相对于“国家”的个体以更公平的权利和权益,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保证措施。
一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面对被赔偿的要求时之所以如此“强势”,是因为他们的观念中仍存在着一大误区。而法律中的一些盲点,无形中又助长了他们的这种观念。这个观念就是,我是代表“国家”的,“国家”怎么能赔偿、怎么去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所说的“人”,不单单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是一个个主体。也就是说,当面对法律时,主体不分大小、不分强弱,都是对等的,哪怕你是“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国家”从来没有出现在日常事务中,代表它行使权力的都是一个个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代表这些机关具体行使权力的,又是一个个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当然也要被追究。
也正因为此,有些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错误时,虽然往往打着维护国家和政府形象的招牌,实际则是顾及自己的“面子”与威信,并害怕丧失既得利益,于是再次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置重重阻碍,这才是国家赔偿难的主要原因。而国家赔偿赔偿标准的过低和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缺失,也使得一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了借机“刁难”的空隙。
我们希望以这次国家赔偿审判方式引入听证程序为突破口,通过增加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使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制观念,摆正自己与“国家”、“国家”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珍惜自己所代表的国家形象,成为“依法治国”最忠实的履行者和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