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第三者”状告“原配”案2002年11月6日尘埃落定,一心想为5龄童黄欣“找个父亲”不惜千里驰援的澳门律师方立,法庭上的一番逻辑推理,被终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否定,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诉求。
A遗产赠给“第三者” “原配”拒绝执行
2001年4月25日,四川省泸州市殡仪馆举行了一场普通的遗体告别仪式,死者是泸州天化集团404厂因病去世的干部黄永彬。当告别仪式结束,参加葬礼的亲朋好友正准备离去时,死者生前的好友易念华突然当众宣布,黄永彬临死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并按照死者的意愿当众宣读遗嘱内容:“黄永彬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4万元,及手机一部归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此言一出,黄永彬的家人和亲朋颇感惊讶。年届60的黄永彬为何要将遗产全部送给这个叫张学英的女人,却不留给自己的妻儿呢?这得要从好几年前谈起。
黄永彬生前是四川泸州天化集团公司404厂基建科科长,妻子蒋伦芳也是同厂的职工。不知是什么原因,黄永彬夫妇一直没有生育,后来他们只得抱养一个儿子。平时,黄永彬的工资都是由蒋伦芳领取和管理的。
就在黄永彬50多岁的时候,他遇到了一个比他小22岁的女人——张学英。当时,张学英离了婚,带着一个男孩,经人介绍来到泸州市纳溪区一个木材调运站做饭。看到张学英长得很端正,身材也不错,黄永彬对他格外关心,他要张学英做点小生意,还说可以给她去捧捧场。张学英对黄永彬的第一印象是觉得他很会同情人,不是嫌穷爱富的那种人。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在泸州纳溪区城郊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配备了家电及厨具,两人合伙开了一个小吃店,并住到了一起。
1997年,黄永彬通过挂失的方法重新办理了工资本,自己掌握了工资。从此,蒋伦芳不仅得不到丈夫的工资,还发现丈夫晚上经常不回家,加之早已听到许多风言风语,便怀疑丈夫有外遇。于是,她悄悄跟踪黄永彬。
后来,黄永彬和张学英将小吃店改成了卡拉OK厅,并且以黄永彬儿媳妇的名义办了执照。这周围的邻居也不晓得黄永彬和张学英的真实情况,看见他们长期在一起住,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蒋伦芳多次跟踪黄永彬,终于也知道了真相。于是,蒋伦芳到当地妇联、派出所报案,到黄永彬的单位去告状。虽然经过多方调解,但是,黄永彬依然和张学英住一起。蒋伦芳与丈夫多次发生过争吵,结果夫妻关系越闹越僵。
最后,经过多次争执,黄永彬将自己工资的60%给蒋伦芳,其他的留给自己和张学英,张学英也没有逼迫黄永彬与妻子离婚。
后来,张学英生下了一个女孩,取名黄欣。当时,黄永彬与自己的养子关系不好,对这个小女孩格外疼爱。就在这种尴尬的关系下,黄永彬和蒋伦芳、张学英3个人倒也相安无事,一晃几年就过去了。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张学英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25日,黄永彬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蒋伦芳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和气愤,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作为合法妻子的蒋伦芳当然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断然拒绝按丈夫的遗嘱执行。
B“原配”成了被告 “第三者”广受谴责
2002年4月25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迫不及待地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嘱的约6万元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者”状告“原配”,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永彬的财产,众说纷纭,人们拭目以待法院的判决。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辩论非常激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永彬所立下的遗嘱是否是他真实意志的反映,因为黄永彬遗嘱中所说的房款已经不存在了,他们早已将房子卖出,并将房款送给养子。
休庭后,旁听群众纷纷堵在法院门口,指责张学英,不让她出去。后来,张的一位好友获悉后,叫了一辆“的士”开进法院,才将张学英接走。
第一次庭审后,被告蒋伦芳向纳溪区司法局递交了书面申请,说明房屋的转让出售是夫妻俩共同商量决定的,售房款早已和丈夫作了分割,即这笔钱在丈夫立遗嘱时已不复存在,根本没有遗嘱形成的前提。其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其亲属的抚慰,不属遗产范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份遗嘱无效。
2001年5月20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张学英曾遭到群众的谴责,所以这次她没有出庭。庭审中,蒋伦芳向法庭提出了申请,对遗嘱的内容表示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对此案的审理,等待司法局遗嘱公证是否合法的最终裁决。
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这份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2001年9月6日,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张学英的代理律师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宪法第13条赋予公民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1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在黄永彬遗赠给张学英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应作实事求是的区分,不能一概否定遗嘱。
代理律师还认为,作为遗赠行为,他既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无因行为,即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即使受遗赠人有犯罪行为,也只能通过刑法进行制裁,与遗产继承并无关系。因此,黄永彬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给张学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将黄永彬在遗嘱中所处分的合法财产部分判给张学英所有。
被告蒋伦芳则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合法权 利,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遗赠涉用的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1日上午,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后,对这起全国罕见的“第三者”状告“原配”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身患肝癌,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蒋继承父母的一套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以8万元的格价出售,2001年,夫妻又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实际已没有8万元,故黄在遗嘱中对该售房款的处理违背了客观事实。
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
且黄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丈夫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张诉讼请求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的决定,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
C“第三者”再燃讼烟 小黄欣身份难定
一审判决之后,张学英上诉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跟蒋伦芳再一次对簿公堂。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永彬与张学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赠予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13日,本已心灰意冷的张学英在澳门律师方立、广州法学硕士庄若霁的资助下再燃讼烟,张以其5岁女儿黄欣系与黄永彬之女名义再次告上法庭,要求蒋伦芳给付被计划生育罚款的6000元,返还黄欣抚育费(计至18岁)及应继承的遗产5万元等。法院认为,张学英违反计划生育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蒋伦芳无任何法律关系,故对张要求蒋给付6000元计生罚款不予支持;黄欣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因蒋对黄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法院也未予支持;张家母女要求蒋给付黄的遗产,因黄欣的真实身份不能确认,故这一请求也不能予以支持。
2002年11月6日,泸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张学英作为黄欣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出庭,全权委托方立律师代理。由于黄永彬已经死亡,要证明黄欣系黄永彬亲生女儿就缺乏直接证据。对此,上诉方提供的证据为:1996年7月至2001年初,张学英与黄永彬同居,而黄欣系1997年1月出生,因此可以推定黄欣系黄永彬的亲生女儿。但蒋伦芳却认为,张学英1996年7月才与其前夫蒋某离婚,因此不能确认孩子是黄亲生的。
鉴于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审判长宣判,因本案有许多不确定因素,遂请双方进行假定逻辑推理来对黄欣是否是黄永彬亲生进行推理。
贡欣代理人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系婚生子,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个孩子的父亲是别的男人,那么就可以推定这个孩子是亲生的。而蒋伦芳的代理人却表示,张学英受孕期间还与前夫保持关系,很难断定孩子的父亲是谁。由于蒋伦芳所举证据仅涉及黄永彬和张学英前夫蒋某两人,因此,黄欣代理人向法庭申请蒋某与黄欣作亲子鉴定,这样如果排除蒋与黄欣有血缘关系的话,由此可判定黄欣系黄永彬亲生女。由于黄欣系非婚生子女,2001年张学英在为其上户口时缴纳了6000元罚款,法庭上,黄欣代理人认为,这笔罚款系张学英与黄永彬共同过错而产生的,不能只由张学英负责。
但蒋伦芳却认为,黄欣既不是罚款的处罚对象,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本无权要求追偿,这笔罚款也与黄永彬和蒋伦芳无关。
最后,法庭合议认为,法庭能查明的仅有以下事实:张学英与黄永彬于1996年7月至2001年初非法同居,张学英于1997年1月育下黄欣;张学英与前夫蒋某1996年7月离婚;并在此前与蒋分居;张学英受孕处于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之间。基于此,法庭宣判如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在不能确定其父亲真实身份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父亲另有他人,则推定孩子是亲生的”这一规定是基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而作出的,而非法同居所生子女则不能适用这一推导,也就不能推导出黄永彬就是黄欣的必然父亲。由于黄欣不能举证证明黄永彬是其父亲,因此其要求追还财产等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宣判后,黄欣代理人方立表示,誓将这起官司打到底,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编后
在这起令全体国人为之侧目的“第三者”状告“原配”案中,张学英应该说是不幸和令人同情的,她最终输在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审判庭上。她最终没有为自身和孩子争取到什么幸福和好处。从道义上讲,我们有些于心不忍。但是,这一切的结果皆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引起,因为她曾经的幸福是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是以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幸福为代价的。
我们有些担心的是,黄欣,这个身份难定无辜可怜的小女孩,在今后的生活中,这件事将给她留下怎样的阴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