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得巨额赔偿
据报道:备受瞩目的中国“民告官第一大案”,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请求行政赔偿案,再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依法撤销被告佛山市经委免除原告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职务的两个通知,但是对其要求1.7亿元的行政索赔不予受理。打了6年“官司”的陈锦洪,昨天从法院领到判决书时感慨万千,开始看到了该案胜诉的希望,表示将继续就赔偿部分上诉。
陈锦洪认为,既然法院确认经委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并撤消,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当然有理由请求行政赔偿。对这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案件回放
被经委免除总经理职务
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经过8年的艰苦创业,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由一个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
1994年5月3日,佛山市经委作出佛经工(1994)044号通知决定免除陈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任其为副总经理;1996年2月12日,又作出佛经工(1996)027号通知,免去陈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就以兴业集团的名义于1996年3月29日免去陈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并先后作出佛经工(1996)035号、(1996)044号通知,变更三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成为中国民告官第一大案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所做的,免除其三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损失几万千元,由此开始长达6年的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经过3年后,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提出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佛山中院审理后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撤消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