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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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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 当事人可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田雨)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大大加快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黄松有介绍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这对于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急切需要抢救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显得过于漫长。如果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就可以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黄松有强调。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据黄松有介绍,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黄松有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统一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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