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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天空和有序的天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国瑞教授访谈
[ 赵新民 ]

     编者按:从古代嫦娥奔月的动人传说,到敦煌飞天的美丽壁画,从明代人万户飞天到早期的“曙光号”飞船,对神秘宇宙的探索就一直是中华民族的梦想。这个跨越千年的美梦,今天终于成真。10月15日,一个举国欢腾,群心振奋的日子。这天,我们用自己设计制造的火箭“神箭”和飞船“神舟”,把中国的宇航员送上了浩瀚太空。在天河摆渡一天后,宇航员安全地返回了地面。这是中国航天史上一座壮丽的丰碑,也是中华民族史上一次伟大的壮举。



  中国航天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提升了中国航天大国的地位,极大地鼓舞着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的炎黄子孙,再一次增强了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中华民族将以更加自信的姿态迄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载人神舟飞天终圆好梦,而我们的梦想也将因此而飞翔得更高更远。专家说,仅一个卫星通信技术,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据了解,目前已有1800项空间技术成果移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正在改变和丰富着我们多彩的生活。比如太空蔬菜就摆上了百姓餐桌。载人飞船的飞天,进一步拉近了太空与百姓之间的距离,我们也必将更多更好地享受着探索太空所带来的种种实惠。探月工程、深空探测……人类对太空的探索将永无止境。

  载人神舟的飞天,不仅使中国成为继俄罗斯和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三个自主发展载人航天技术的国家,也使中国成为国际空间俱乐部的重要成员,进一步拉开了人类探索太空的帷幕。中国发展载人航天,为的是帮助人类开拓新的生存空间,促进太空资源的探索、开发与和平利用。人类面临资源日益枯竭、人口激增等矛盾,探索、扩大在外空的生存空间是人类解决自身矛盾、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选择。

  在载人神舟飞天梦圆的大喜日子里,本刊记者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国瑞教授进行了采访,请他就航空航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孙院长您好,“神舟”把中国的宇航员送上了浩瀚太空。这是中国航天史上一座壮丽的丰碑,真是可喜可贺。

  孙教授:航空航天技术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实力的重要表征,特别是航天技术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经过50多年的艰苦奋斗、奋发图强,在航空航天技术上取得了毫不逊色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步。自1970年发射"东方红"号人造地球卫星以来,我国已向太阳系成功地发射了数十颗人造天体。现在 "神舟"载人飞船的成功,标志着我国的航空航天技术达到了又一个新高度,在世界航空航天史上,又涂抹了一笔重彩。这是13亿中国人的骄傲!

  记者:我们是法制类刊物,话题还要从这里开始。请问规范航空航天活动的法律法规大致有哪些内容呢?

  孙教授:这方面的法规大致可以分为航空法和调整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公约两大块。

  航空法(air law)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一般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

  国内航空法是由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航空主权和航空权益,合理有效地使用其空域,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和提高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航空的法律。建国后我国颁布实施的与航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下列几项:

  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4月21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1979年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3.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4.1996年7月6日,国务院现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5.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6.2000年7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该规则已于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                                   


  国际航空法(international air law)是指由缔约国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它表现为一系列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等。某一个单独的主权国家不可能制定出国际航空法,所谓的国际航空法,目前主要是指国际民航公约。世界各国所倡导的国际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是空中主权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并享有以下三项权利:

  (1) 有权对一切飞行器开放或者关闭领空;

  (2) 有权对于准许通过其领空的飞行器进行管制和登机检查;

  (3) 对私有飞行器享有司法管辖权,但对于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国有飞行器则没有管辖权。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因其在美国城市芝加哥签订,故又称其为《芝加哥公约》。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芝加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本国的领空享有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议,即《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两项协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它缔约国五项权利:

  (1) 不降停而飞跃一国领土的权利;

  (2) 非运输义务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权利;

  (3) 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 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 装卸前往或者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为了行使国家领土主权和保障领空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79年2月23日公布了《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记者:调整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公约有哪些呢?

  孙教授:迄今为止,国际间调整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公约及有关文件有下列诸项。


  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通过,1967年1月27日签署,1967年10月生效。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2.《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议》(1968年4月22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同时对各国开放签字,1968年12月3日生效。简称《营救协议》);

  3.《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2年3 月29日开放签字,1973年10月9日生效。简称《国际责任公约》);

  4.《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5年5 月14日在纽约开放签字。简称《登记公约》);

  5.《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议》(1979年12月18日开放签字,1984年7月14日生效。简称《月球协议》);

  另外,还有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与外层空间利用有关的三个重要文件,它们分别是:

  1.《各国利用人造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2年通过);

  2.《关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1986年通过);

  3.《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1992年通过);


  20世纪70年代以来,航天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为了航天事业的顺利成长,先后制定了一些与航天有关的法律。它们分别是:

  1. 美国《1984年商业空间发射法》;

  2. 美国《1988年商业空间发射法修正案》;

  3. 美国《1998年商业空间法》;

  4. 俄罗斯《国家航天实践法》(1993年);

  5. 乌克兰《航天法》(1992年)等。

  我国是航天大国之一,但在航天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正在航天立法上努力探索。例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0年制定出台了《空间物体许可证制度管理办法》。其它相关的立法实践也排上了工作日程。

  记者:航天器的研究、发射和回收,以及在航天器上进行的科学实验,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几乎囊括了各类高新技术。在空气空间运动的航空器同样需要各类高新技术的通力合作予以保障。由于航空航天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涉及的领域多,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其研究开发比普通技术的研究开发所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其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和法律保护就更显得重要和不可或缺。孙院长,我知道您是研究专利权方面的专家,请您谈谈航空航天技术与专利权方面的关系。

  孙教授:任何形式的技术开发与创新活动,都与专利制度有着不解之缘,航空航天技术也是这样。航空航天技术是高新技术的聚合体,对该聚合体内的各种技术指针的改进,器具、装置功能的抬升,大到整体技术的更新换代,小至涡轮喷气发动机叶轮的变化,都极有可能出现众多可专利(patentable)的技术。因此,从事航空航天理论研究,特别是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当对专利制度有所了解,树立较强的专利意识,积极申请专利,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置于本国专利法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壁垒之中,才不会在发达国家挑起的"专利战"中总是处于被动应战的不利境地。

  从世界各国专利法对一项技术是否具备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条件的规定来看,一般要求该技术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三性"条件。航空航天技术也不例外。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航空航天技术中,具备"三性"条件的技术成果并非必然地、自动地获得专利权,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科技人员在一项航空航天技术成果研发成功以后,应当及时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成果,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制度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垄断"和"公开"。所谓垄断,即指国家依法授予技术成果的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技术成果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所谓公开,是指发明创造者必须将其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完全公开,作为对国家依法授予的独占使用权的回报。这种公开的直接表现是,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之一的"说明书"中,将该项航空航天技术成果内容的详细描述,并提供最佳的实施例,以使同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科技人员在完成一项具有一定创新高度的航空航天技术成果后,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将该项成果申请专利的问题,或者与科技成果报奖同时进行。

   就航空领域而言,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比如气球、飞艇所涉及的技术,均为普通的成型技术,再开发具备专利条件的新成果的可能性极其渺茫。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比如固定翼航空器(飞机、滑翔机)和旋翼航空器(直升机、旋翼机)等,因其所涉及的科学理论精深,技术构成复杂,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多,所以,每一项具体技术的研究开发,产生具备专利条件的新成果的可能性自然就大得多。至于目前尚处于幻想阶段的、模拟鸟类飞行的"扑翼机",一旦研发成功,一架扑翼机从机头至机尾所包含的专利可能数十个或者上百个,扑翼机本身就可能成为一件出类拔萃、美妙绝伦的综合性的发明创造!

   就航天领域而言,航天器,又称为"空间飞行器",是指在大气层之外,或者环绕地球,或者在行星际、恒星际空间基本按照天体力学规律运行的各种飞行器,比如人造地球卫星、空间探测器、载人飞船、空间站和航天飞机等。与航空器相比,航天器在技术指标上要求更高,其在精度上的要求近乎达到苛刻的程度。因为航天器的研究、设计、制造和使用所消耗的各类资源,动辄以百万、千万甚至以亿为计算单位,不允许有微小的差错出现,否则,一次发射失利就会使众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毁于一旦,花费的心血付之东流,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浪费。1986年1 月28日美国"挑战号"航天飞机发射升空后3分钟发生爆炸,2名宇航员和5名有效载荷专家魂留天国,该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难以计算。美国发射航天器所使用的"大力神-Ⅳ"火箭本身的价值就达3亿美元,如果发射一颗普通的通讯卫星--大约4亿美元--失败的话,仅发射火箭和卫星的价值就是7亿美元!我国在1992年3月22日用我们自己研制的"长征-Ⅱ"捆绑式火箭发射"澳星"失败所带来的直接损失约为3亿元人民币。一只普通的小型通讯卫星的价值也达到了400万元人民币  。

  既然航天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巨大,所获得的成果加上预期收益如此珍贵和不可多得,航天技术正在逐步走向商业化,那么,充分利用专利制度为航天技术成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并且借机占领市场,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我国某大学的科学工作者在1985年申请的用在航空器上的"沙丘驻涡火焰稳定器"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至今仍为人们所津津乐道。我们相信,我国部分大学和科研院所申请和获得授权的诸如"一种用于共轴双旋翼无人驾驶直升机的遥测系统"、"一种吸收雷达波的薄膜型吸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起落架落震试验瞬态转速测试装置"和"微型无人驾驶飞机探空系统"等与航空器有关的发明创造,以及 "新型红外二氧化碳分析仪"、"通讯模块及信道自动切换装置"、"大容量开放性移动目标定位网络"等用在航天器上的发明创造,也一定能够在科研和生产实践中发挥较好的效益。

  鉴于我国在航空航天技术方面所申请专利的数量与外国到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数量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自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航天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共计1100多项,我国的申请量仅有60多项,其余的均为外国申请。

  为了发展我国的航空航天事业,在国际市场占有更大的地盘,我们渴望航空航天系统的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和专利申请上都能够有所作为。

  记者:我在我们同事的办公室看到一个非常精美的“神州”二号的模型。 随着我国的航空航天事业的发展,“长征”火箭、“神舟”飞船,这些名字都成了响当当的名牌。航空航天技术与商标权有哪些联系呢?

  孙教授:除用于军事目的之外,大量的航空航天技术被广泛地运用到地质、探矿、气象、测绘、海洋、农林和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部门。当利用航空航天技术生产的产品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时,自然而然地与商标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即使是利用航空航天技术生产的军工产品从事军品贸易,同样需要为相关的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商标(在现实的军火贸易中,纯粹的武器装备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极少)。

  多年以来,作为国营(国有)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主要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生产经营和科学研究,商标意识比较差。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的情况略有好转,但仍然需要继续提高。利用航空航天技术生产的军工产品和民用产品的质量普遍较高,应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尽早为这类高科技产品申请注册商标,以另一种手段保护航空航天技术成果。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的做法给了我们不少有益的启发,比如,"爱国者"导弹和"飞毛腿"导弹在海湾战争和其它区域性冲突中的"出色表演",就是生动的品牌广告宣传,为它们在军火贸易中赢得了声誉,拓宽了市场,但"爱国者"和"飞毛腿"并非这两种导弹产品的商标,它们只是外国专家给导弹起的浑号、绰号或者昵称。民航客机从"波音717"到"波音777"等飞机制造厂家的商号与机型相结合而成的品牌,以及"麦道"、"空中客车"等品牌,在国际市场上一直享有良好的口碑。

  我国航空航天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可观,有许多质优价廉的军工产品和军转民产品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声誉卓著,但知名的商标却不多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重视商标的品牌效益和广告宣传作用,对于我们的航空航天技术及产品拓宽市场,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是非常有利的。

  记者:航空航天技术除了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给予保护之外,还可以利用什么方式保护?

  孙教授:还可以利用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他方式给予保护。
      
      记者:等您去上海开研讨会回来再慢慢向您请教。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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