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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 杨殿法 魏明 ]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在以司法活动作为各自共同的工作命题时,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但必须看到,“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在认识和实践上,舆论监督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1、舆论监督方式欠佳,有时凌驾于司法活动之上。有的记者把监督权视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搬上报纸。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

   2、舆论监督范围过宽。在法官心中有审判纪律和审判机密,在记者眼里没有什么不能公开,而两者的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大大受损。

   3、舆论监督标准偏差。从舆论监督的现状看,经常出现法律问题道德化的现象。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用道德标准评判是非,有时会出现与用法律标准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迥然而异,这样的评判结果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理解甚至不满,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同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4、舆论监督形式单一,大多是批评报道。批评报道是舆论监督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改进和促进工作,才是目的。笔者并不反对批评报道,批评报道揭露问题,是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应该是舆论监督的唯一形式。

   笔者认为舆论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司法权威原则。记者对刑事审判活动应给予充分尊重,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可以客观报道审理的进程及一些背景资料,但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

  2、客观真实原则。作为新闻媒介的权利和责任,记者要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在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不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和所谓轰动效应。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因此,新闻媒体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不得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确定性表述。

  4、与程序同步原则。《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这些能避免“媒体审判”的规定,应严格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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