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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服装样衣和图纸著作权案 中院审结首例涉及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闻稿 ]
两家时装公司因生产同样款式的时装而引发服装样衣和设计图纸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裁定书,驳回原告天津柯利亚诺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世纪卡姿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天津柯利亚诺时装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设计、生产高档服装的企业。其生产的柯罗芭(KLOVA),柯利亚诺(KOREANO)服装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2002年5月份以来,原告设计、生产的长棉大衣、女裤等五款时装投放市场后,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自2002年1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采取仿冒或伪造原告服装款式的手段,在新世界百货商场内设立专柜,大量低价销售与原告设计,生产的服装一模一样的“艾黎捷思”商标的服装,同时还向消费者作出“该公司与天津柯利亚诺公司是合作关系,该公司生产的服装与天津柯利亚诺公司生产的服装是同一个设计师设计的,所用面料等材料都一样”等虚假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产品设计图的图形作品和服装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仿冒或伪造原告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因仿冒或伪造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为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在法庭上展示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生产的五款时装,并进行了对比,从外表看,五款服基本上相同。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五款时装的《韩文版样衣设计图》及《翻译样衣设计图》,并称《韩文版样衣设计图》为韩国汉城总公司设计,来源于韩国汉城。
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世纪卡姿服饰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接触过原告的产品设计图;因为时装设计中特色元素有限,所以设计出相同或近似的款式是非常常见的,不能视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是上述五款服装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经审查认定,《韩文版样衣设计图》及《翻译样衣设计图》的署名并非原告;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该五款式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翻译样衣设计图》除了将《韩文版样衣设计图》文字表格中的韩文翻译成中文外,没有对服装进行新的设计,因此,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五款时装样衣及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人。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天津柯利亚诺时装有限公司起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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