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法官格安威利正式宣判被以妨碍司法罪起诉的律师肯尼斯·莫瑞无罪。至此,为加拿大法律界所高度关注的历时3年的莫瑞律师妨碍司法案进入尾声。莫瑞律师案今天已成为历史。作为加拿大案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引发的悬而未决的问题远远多于它实际已经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律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那些当事人向自己透露的可能在刑事审判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假如某些证据对为当事人辩护至关重要但刑事上又可能牵连当事人,律师又应该如何处理?律师必须为当事人保密的职业责任与律师不得为当事人隐匿犯罪证据的法律义务之间的临界线到底在哪里?对于类似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1.莫瑞律师案的缘由
实际上,莫瑞律师案仅仅是更为耸人听闻并轰动整个北美的伯纳多及其前妻赫莫卡强奸杀人案中的一个小插曲。
此案的发生可以追溯至1990年,赫莫卡当时经人介绍与英俊的职业会计师伯纳多相识并立即坠入爱河,不久两人即正式订婚。但伯纳多一直对赫莫卡与其相识时已不是处女耿耿于怀。于是,赫莫卡千方百计寻求替身来满足伯纳多的“处女欲”,以讨其欢心。
1990年12月底,赫莫卡精心策划,以自己年仅15岁的妹妹塔米作为圣诞“礼物”献给伯纳多。她利用其在一家兽医站工作之便非法获取用于牲畜的麻醉剂,趁回父母家过圣诞节之际将麻醉药品掺入塔米的葡萄酒中。时至深夜父母入睡后,伯纳多强奸了塔米。后来塔米突然呕吐不止。赫莫卡使用其在兽医站学到的方法,将塔米倒挂起来以清理其喉咙。当救护车最终赶到时,塔米已致死。塔米死后不久,赫莫卡又将一位酷似塔米的女中学生吉安麻醉,作为一个“惊喜礼物”献给伯纳多。
1991年6月中旬,固执任性的14岁女中学生莱斯丽与同学出外游玩,无视父母的回家时间限令,直至深夜方归,结果被拒之门外。凌晨2时许游荡于街头的莱斯丽,在倒霉之中却又偏偏遇上了摸黑儿出来偷车牌子的伯纳多。伯纳多用匕首将莱斯丽胁迫至家中。已入睡的赫莫卡起身相助……。两个多星期后,在安大略湖中划船的一对夫妇发现了用电锯截断的莱斯丽的四肢。随后不久,在另一处又发现了她的躯干。
1992年4月16日,赫莫卡在一个教堂停车场附近以问题为名将女中学生克里斯汀骗至车前,与隐藏在汽车里面的伯纳多一起将克里斯汀胁迫至家中。两周后,克里斯汀裸露的尸体在一个水沟里被发现。
一连串的凶杀案引起安大略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一个专家专案组。根据三位强奸受害人的口头描述,制作出酷似伯纳多的强奸嫌疑犯画像。经对伯纳多以及其他四名疑犯的血液鉴定,证明伯纳多就是三起强奸案的作案人。
与此同时,赫莫卡从少女克里斯汀那里抢劫的带米老鼠标志的手表也引起警方注意。警察对伯纳多和赫莫卡住所的搜查发现了伯纳多强奸妇女的手记,大量黄色书刊及有性虐待和系列凶杀的书籍和录像。同时发现的一盘家庭录影带录有赫莫卡与几位女性的做爱过程。被警察询问了五个多小时后,赫莫卡意识到警方已经开始将三起强奸案与两起凶杀案联系起来。她随即聘请了颇有经验的律师乔治·沃克。在向赫莫卡了解情况之后,沃克觉察到赫莫卡不一定像她自己所说的那样是伯纳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辜受害者。沃克为赫莫卡聘请了精神病专家作精神鉴定。结论为,赫莫卡“对正在发生的事性有所认识,但因恐惧而无能为力,听从摆布”。以此精神鉴定为基础,沃克代表赫莫卡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求情协议。为换取赫莫卡对伯纳多的检举揭发及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同意对她参与两起杀人案仅以过失杀人罪要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如果狱中表现好,三年后即有资格获得假释。
似乎感到公众舆论可能对认罪求情协议提出的批评,一位检察官在对此作辩解时说,“为什么不对赫莫卡加重惩罚哪?没有她,事实可能永远搞不清。认罪求情历来是悔过的表现。考虑到她的年龄,受其丈夫的虐待和影响,又没有犯罪纪录,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只起次要作用等等,她不太可能重新犯罪”。
2.六盘录像带使莫瑞险些获罪
1993年2月中旬,伯纳多因三起强奸案及两起凶杀案被逮捕,律师莫瑞担任其辩护人。但对伯纳多的正式审判却拖了两年多之后才开庭。原因之一是检察机关在手里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情况下,首先需要取得赫莫卡的“合作”,才能开始捕捉他们眼中“真正的大鱼”伯纳多。另一个原因是,可以证明伯纳多犯罪的六盘录像带在手中迟迟未交。
伯纳多和赫莫卡在实施犯罪中,有仅对塔米、莱斯丽及克里斯汀等人实施性虐待和强奸,而且对全过程作了详尽的录像,共形成六盘录像带。警方通过赫莫卡得知这些录像的存在。但在对伯纳多和赫莫卡住所长达七十一天的搜查中一无所获。1993年5月伯纳多从狱中递出纸条,告诉莫瑞这些录像带藏在其家中厕所内天棚灯下面,并指示莫瑞“现在不要看这些录像”。莫瑞找到后经伯纳多允许观看了这些录像,并且一直秘而不宣,直至十七个月后自动辞职,不再作伯纳多的律师为止。
根据莫瑞的自述,他之所以辞职是因为伯纳多想要在庭上撒谎,说自己与莱斯丽和克里斯汀根本“未见过面”,并要求莫瑞保持沉默。莫瑞因为不愿意帮助伯纳多作假证而辞职。莫瑞辞职后向安大略省律师协会请示如何处理这些录像带。律协建议由一位法官来决定。法官决定应交给伯纳多的新任律师罗森。罗森收到后立即交给了检察机关。1995年5月,伯纳多被正式指控两起一级谋杀罪,两起严重性攻击罪,两起绑架罪和一起凌辱尸体罪。当庭播放的六盘录像带以及赫莫卡的庭证,使得陪审团立即认定所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法官判处伯纳多在加拿大所能得到的最高刑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这六盘录像带虽然使检察机关顺利达到严惩伯纳多的目的,但也为检察机关自己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这些录像带中赫莫卡令人作呕的赤裸裸的性虐待和性攻击行为清楚地表明她是伯纳多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她自称的一个受迫害的胁从犯。一时间社会舆论哗然,纷纷指责检察机关对赫莫卡惩罚太轻。为此而专门组成的司法审查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与赫莫卡达成的认罪求情协议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如果检察机关当时能知道这些录像带的内容,此协议就显得不必要,赫莫卡极可能会被以蓄意杀人定罪量刑。
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以莫瑞律师长期隐瞒拒不交出录像带为由,对其以妨碍司法未遂罪提起公诉。如果罪名成立,莫瑞律师可能被判处高达十年的有期徒刑。
3.莫瑞律师的辩护意见
在莫瑞律师案的开庭审理中,莫瑞首先要求法庭允许使用自己作为伯纳多的前任律师时与伯纳多之间的来往信件和谈话记录作辩护。伯纳多的现任律师则代表伯纳多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这会直接侵犯当事人伯纳多享有的律师应为当事人保密的权利,而且也会影响到当事人伯纳多计划中向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上诉。
但法官格安威利裁定,莫瑞律师为自己辩护的基本权利高于伯纳多作为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伯纳多的二审上诉败诉后,尽管按照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他仍有机会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的机会几乎微乎其微。所以,对伯纳多作为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而莫瑞律师却面临因无法为自己充分辩护而立即丧失人身自由的现实危险。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莫瑞在为自己辩护时,一方面主张突破当事人伯纳多所享有的保密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又主张维护当事人伯纳多的保密权利的正当性,即,声称自己当时作为伯纳多的律师,有义务为当事人向自己提供的录像带保密。
法官格安威利在判决中没有完全接受这种观点。他认为,律师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并不包括为当事人隐瞒实物犯罪证据。而在莫瑞手中秘密保留长达十七个月的六盘录像带,正是伯纳多和赫莫卡犯罪的铁证。就此而言,莫瑞已经实施了妨碍司法的行为。由于莫瑞对此六盘录像带长期秘而不宣,检察机关未能尽早看到那六盘录像带。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伯纳多起诉的全过程。
莫瑞辩护理论的另一个支撑点,是声言他保存录像带时并没有妨碍司法的主观意图。莫瑞说他看了那些录像带之后意识到,为当事人伯纳多辩护唯一有效方法是对公诉人的关键性证人赫莫卡的证言的可信度提出质疑。伯纳多一直一口咬定赫莫卡是个“说谎者”。在莫瑞看来,这些录像带恰恰证明伯纳多的说法是对的。莫瑞说,他本来准备利用这些录像带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常常是开庭前的谈判过程,公诉人要求被告主动认罪,被告则希望公诉人给予免刑或减刑待遇)中,一是争取为伯纳多与检察机在达成认罪求情协议,求得对伯纳多的宽大处理;二是要戳穿赫莫卡自我装扮的一个受虐待妻子,被迫屈从于丈夫性病态要求的假面具,促使检察机关取消与赫莫卡达成的认罪求情协议,使赫莫卡与伯纳多最后一同面对谋杀罪的指控。但这一计划后来由于公诉人为加速审判伯纳多一案而取消开庭前的全部准备程序而流产。
法官格安威力似乎接受了莫瑞的这一辩解。他认为,莫瑞“在当时情况下可能有理由相信他在正式开庭前没有法律义务交出这些录像带”。由此看来,即使莫瑞客观上已经构成妨碍司法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妨碍司法的意图。至少,公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莫瑞当时主观上具有这样的意图。根据加拿大刑法,没有主观故意,妨碍司法的罪名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曾经斟酌是否提出上诉。后来,因为考虑到上诉成功的机率不大而不得不放弃。与此同时,安大略省律师协会已经启动的对莫瑞律师给予纪律处分的程序也悄然终止。
一般认为,莫瑞律师案之所以会如此收场,一方面是因为加拿大刑法中的妨碍司法罪要求公诉人不但要毋庸置疑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司法的客观行为,还要毋庸置疑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司法的主观意图,定罪的门槛很高;另一方面,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道德准则,虽然禁止律师隐匿刑事犯罪证据,但对于什么样的证据不应隐瞒和什么样的证据不应当披露,而且倘若应当披露,又应当于何时披露等具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加拿大法律界普遍认为,解决类似莫瑞律师案中的问题唯一有效途径是通过立法。至于究竟应该如何通过具体法条来界定类似行为的罪与非罪,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撰稿人简介:获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学位,加拿大渥太华尔顿大学比较文学硕士学位,加拿大温哥华UBC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曾任教于北京大学中文系;执业于加拿大温哥华赛伦斯律师事务所。现工作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负责涉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