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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新尝试宁波坚持搞“行贿黑名单”
为遏制建筑工程腐败编制“行贿黑名单”引争论
[ 陈栋 ]

  宁波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表示--- “行贿黑名单”不会中途而废

  宁波市的北仑区检察院,近日成为举国司法界关注的焦点。全国高检专题论证会刚刚结束,浙江省检察院的调研团又接踵而来,就在记者赶往宁波采访的当天,兄弟省市的“取经团”络绎不绝。都冲着全中国绝无仅有的那份“行贿黑名单”。

  据《解放日报》报道,为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越演越烈的贿赂行为,北仑区检察院将1998年以来曾因行贿判刑或已查实行贿的建筑领域行贿人资料汇编成册,并将其中情节严重的划入“黑名单”,据此向全区工程招标业主单位提供“诚信咨询”,从而使“黑名单”上具有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标中被低评甚至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诚信咨询”的检察院是否有越权之嫌?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是否被侵犯了隐私?行贿有恃无恐,现行法律条款是否亟待完善?这个旨在反腐倡廉的全新尝试,不可避免地激发了热烈争论。

  对话

  长途电话沟通了一个多小时,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国明才勉强答应接受采访。见面就解释:我们搞“黑名单”是如履薄冰。

  为什么要搞“黑名单”

  记者:怎么会想着搞这样一份“黑名单”?

  王国明:如今全国大建设,工程遍地开,不少建筑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工程做到哪儿贿赂行到哪儿,扰乱了经济秩序,滋生了官员腐败,导致了滥竽充数的“豆腐渣工程”,祸国殃民。就说我们北仑开发区吧,就是一个大工地,光今年宁波十大百亿工程就有“七大”在北仑,行贿若得不到有效遏制,贻害无穷。

  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

  记者:要遏制行贿,何不寻求立案起诉的法律途径?

  王国明:起诉?我们北仑检察院一年受贿案侦破起诉二三十起,可是行贿案,多年来没有一起成立。为什么?一方面为了鼓励行贿人供认受贿人,司法部门对行贿者往往是坦白从宽;另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定,行贿罪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成立,你说他为了公司拿到工程去行贿算不算“不正当利益”?很难界定。经常是检察院查实了,行贿人自己也认了,可起诉到法院就是判不下来。长此以往,行贿越来越有恃无恐。建立“黑名单”,给行贿人刑法之外的惩治,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呀。

  “黑名单”效果如何

  记者:“黑名单”建立一年有余,效果如何?

  王国明:目前“入库”的重点监控对象70多人,上“黑名单”的污点建筑商18人,我们已先后为北仑区内三家大企业提供过“诚信咨询”,其中北仑电厂在工程招标中就发现有一个投标人上了“黑名单”,取消了他的投标资格。所以北仑建筑商谈“黑名单”色变,生怕砸了自己的饭碗。如今宁波市检察院已经把“黑名单”的做法向全市推广,中国高检也在酝酿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行贿记录档案”。应该说,“黑名单”在业内得到充分肯定。

  搞“黑名单”如履薄冰

  记者:但在检察系统之外,质疑“黑名单”的声音此起彼伏。对此你怎么看?

  王国明:还是那句话,如履薄冰。我们一直谨慎操作,比如专人严格保管“黑名单”,不主动对外公开;比如名单上的行贿者5年内未再行贿或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我们可将他撤出“黑名单”等等。但不管怎样,既然吃了第一只螃蟹,我们绝不会半途而废,行贿如此猖獗,总要做点什么吧。

  争鸣

  是非褒贬说名单

  对于这份被检察官反复强调为“无奈”之举的“黑名单”,法学家们又怎样评说?

  焦点一:检察院是否“越权”?

  记者:北仑区检察院开全国先河,将有行贿前科的人列入“黑名单”,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供行贿记录咨询。出发点是未雨绸缪杜绝腐败,但检察院是否有权开列“黑名单”?是否有权提供咨询?

  游伟(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对行贿“黑名单”的做法,我认为出发点是好的,但检察院并不具有包括这样一种的处罚权,国家公共机构超越法定范围的权力扩大,就是一种“良性违宪”。法律的完善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这是法制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是靠拍脑袋的“创新”。

  刘宪权(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现在行贿十分猖獗,绝大多数都没有定罪,检察院采取诸如行贿“黑名单”这种非刑法措施,以引起大家的警惕,是预防贿赂犯罪的合理手段。

  焦点二:“黑名单”侵犯隐私?

  记者:“黑名单”上大多数人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行贿罪,检察院根据自己掌握的行贿事实开列“黑名单”,并接受相关咨询,这是否侵犯了隐私?

  游伟:确实是个问题。刑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凡没有经过法律判罪的,都是无罪。检察院将这些人也列入“黑名单”,实际上是做了“有罪推定”,从某种意义上说,“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刘宪权:这与隐私权是两回事。从法学角度讲,如行贿行为发生在公开的招投标经济活动中,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公众有权知道,有什么隐私可言?也可以说,这是行贿人对自己行贿行为付出的代价。

  焦点三:行贿还有“正当”说?

  记者:采访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对刑法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什么叫做“不正当利益”?难道还有为“正当利益”的行贿吗?这就是导致大多数行贿人不能定罪的“瓶颈”所在吗?

  游伟:我认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刑法中这一行贿罪要件构成规定是合理的。应该看到,有的人谋取的本是正当利益,但受到处于绝对强

  势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勒索,不得已而行贿。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重心应该放在受贿上,想通过遏制行贿来遏制受贿,那是理想化的模式,贿赂犯罪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是公权力过度渗透到经济活动领域,只要有人敢要,总会有人敢送。

  刘宪权:我认为条款本身是明确的,“不正当”就是指犯罪、违法、违规,比如为走私畅行、招标作假、跑官买官而行贿。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反思行贿受贿立案数比例的严重失调,“不正当”作为行贿罪构成要件,客观上未能有效遏制行贿的滋生蔓延。只要有人敢送,必定有人敢要。在我印象中,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中国香港,最近一家娱乐周刊的记者,为了进入《2046》电影拍摄场地拍照,塞给门卫300港币,结果记者被判入狱3个月。从严惩贿,谁还敢把钱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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