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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的权力该多大 湛世明受贿犯罪的教训 |
[ 海燕 ]
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地方比较注意扩大“一把手”的权力,过分地强调了“一把手”负责制。但是,这方面的教训也有不少。记者近日在湖南省检察院反贪局采访,就听到了不少关于单位“一把手”由于权力太大、太集中以致缺乏监督导致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简称水电八局)原局长湛世明(正厅级)受贿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 独断专行的湛世明用贪婪来证明自己这个“一把手”的权力有多大
且让我们看看湛世明由于权力太大、太集中以致滥用权力大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1996年上半年的一天,湛世明和他的情妇(另案处理)与某媒体记者李某及某公司经理罗某在一起吃饭时谈到了工程招标的事。李向湛提出,他可以想办法由水电八局承建大源渡枢纽工程引航道大桥工程建设项目,但要水电八局给付中介费。湛世明当即表态说可以,并要李、罗直接去找水电八局大源渡电站施工局周某联系。后水电八局果真承接到了该工程。李和罗便去找周某协商中介费比例。周某按照规定只同意给付工程总等价的1%作中介费。李某、罗某认为太少,便去找湛的情妇,要她去做湛世明的工作,提出要按工程总造价的3%给付。湛世明见有情妇求情,便不顾别人反对,滥用他作为该局“一把手”的权力,用电话指示周某,要其违反规定按3%给李某、罗某支付中介费。李某、罗某得到13万余元中介费后,即送5万元给湛世明。
1994年上半年,湛世明的朋友柯某找到湛世明,要湛世明想办法给其胞弟柯某搞点工程做。湛世明又是凭借作为单位“一把手”的权力,强令下属五强溪施工局将该局已承接的五强溪水电站厂房装饰工程分包给柯某。
1996年年底,湛世明和他的朋友徐华一起来到五强溪施工局对该局总经济师刘某说:“快过年了,我要搞50万元公关费,你把这笔钱要到徐华的帐上,要保密。”刘某一听就明白了湛世明的用意,便建议湛找柯某解决,并承诺待柯某的工程结帐时给予“关照”。柯某能靠上湛局长这么一棵大树,求之不得,何况结帐时还会被“关照”,于是便按照湛的要求先后分两次将50万元打到了徐华的帐上…… 1997年7月,湛世明不顾水电八局其他所有局领导的坚决反对,个人拍板决定提拔陈某为沙牌施工局局长。沙牌施工局局长是个美差,陈某自然对湛世明感激不已。1998年5月,湛世明派自己的司机到沙牌施工局找到陈某提出要给该局做点施工设备采购业务,陈某心领神会,认为这是感谢湛提拔自己的机会,即从自己赚的钱中拿出15万元让司机带回去交给了湛世明。
1996年12月,水电八局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作投标巴基斯坦嘎兹——巴罗塔水电项目厂房工程中标,水电八局需筹集巨额流动资金,然而几经活动却贷款未成。1997年年初,经徐华介绍,湛世明认识了湖南泓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泓润公司”经理王承军。王承军答应帮助贷款。湛在未同该局任何领导商量的情况下便擅自答应给王2%的所谓“融资费”。
王承军共帮助水电八局签订了3.6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水电八局共支付王承军的泓润公司的“融资代理费”720万元。王承军见湛世明这人“够哥们儿”,对湛世明的事便更加热心了。1998年6月,王承军又主动找熟人帮助水电八局在洪江水电站主体土建工程建设中中标,工程总造价为2.08亿元。对如此巨大投资工程的中介费,湛世明又是在没有同任何其他局领导商量的情况下便决定按2.5%的比例承诺给王承军,并且提前给王承军预付了300万元的中介费。在此期间,水电八局党委书记樊建平发现洪江工程的中介费未经集体研究,且比例严重违规,便赶到北京水电工程总局将此事向总经理孙玉才作了汇报。孙玉才明确指示:“洪江工程中介费已付的听候处理,没付的不再付了。以后中介业务一般不能搞,必须要搞的,要具备合法、适度、班子集体讨论三个条件。”樊建平回来将孙玉才的批示传达后不久,湛世明又擅自决定将未付的120万元中介费打到了王承军指定的帐户上。至此,王承军从湛世明手上共拿到1140万元“融资费”和“工程中介费”。为了感谢湛世明,王承军按照湛世明的要求,以分红的形式送给徐华202万元。徐华拿到这笔钱后,打入湛世明私人帐户130万元,其余由湛、徐二人共同挥霍。
湛世明等人受贿、贪污一案,经群众举报,湖南省检察院于2001年8月开始立案侦查。2003年2月10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湛世明因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泓润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938万元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缺乏对权力的监督,“一把手”的决定权一旦过度,必然产生腐败
湛世明一案从犯罪判刑的角度看已经结束。但从教训看,记者却认为远远没有结束。那么,我们应从这样一起案件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记者带着这个问题先后采访了湖南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唐正其和检察长李志辉。
现为湖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的唐正其在省院担任过多年的反贪局长,是湖南反贪战线的一员老将。唐副检察长开门见山地说:“湛世明受贿案给人的最大教训之一就是他作为单位‘一把手’的权力太大,凡事都由他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的权力大到了别人无法监督制约的程度,再加上他那种追求个人享受而且贪得无厌的思想,贪污腐败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湛世明是水电八局的‘一把手’,是法人代表。正如所有单位的法人代表一样,湛世明作为一个单位的法人代表,按规定他有权决定和处置单位的重大问题。这就是所谓的‘一把手负责制’。但是,单位‘一把手’的这个决定权和处置权不能过度。如果这个权力过度,又得不到一种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决定权和处置权就容易被滥用。一旦被滥用,就会产生腐败,这是必然的。仅从我们湖南查处的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看,这个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湛世明受贿案不必说了。此前我们查处的,如湖南省国信投资公司原董事长张德元(正厅级,已执行死刑)受贿案也是这样。”
“张德元在担任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不少重大问题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别人根本无法对他进行监督,于是乎便出现了哪个项目给他钱多,他就决定给哪个项目投资的局面,以致造成大量投资非但无效益可言,连本金都收不回来。结果是他自己受贿200多万元,国家损失数千万元。”
“又如涟钢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焕威(副厅级,已被判处死缓)在任期间也是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班子成员无权对他进行干涉,以致他批钢材,搞投资均以个人能得多少好处为标准,结果也是他自己受贿300多万元,使得涟钢公司损失几千万元。还有不少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也都是这个教训。”
如何做到既让单位一把手有权决定和处置一些重大问题,又使他们的这个权力不被滥用,实现这对矛盾的对立统一呢?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他自己的体会。他说:“单位‘一把手’的权力太大了当然不对,但作为‘一把手’他要对该单位的全面工作负责,没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也不行。但什么叫大,什么叫小,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我当了5年省院的‘一把手’,根据我的体会,关键还是要靠制度。有了一个好的制度,凡事都按制度办、按程序办,就不会出问题。要我说,我们检察机关这个制度就比较好。比如,凡重大案件的处理或者一些法律、政策问题的实施均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果检察长和多数委员的意见不一致,则报请上级检察院或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这样就把检察长的权力给限制住了。又如财务开支,我们院规定凡一次开支5万元以上的事项均由检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凭个人说了算。这样也就从制度上限制了检察长个人的权力,堵塞了漏洞。有了一个好的制度,又能够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既不影响‘一把手’聪明才智和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又使‘一把手’的权力受到了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才是解决滥用权力、实现廉洁高效的最有效方法。我想,一个机关是如此,一个企业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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