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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也是一种权利

综述:

  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不久前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肖扬说,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靠人民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新闻舆论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江南时报》年初报道,重庆市外宣工作会透露,重庆将全面规范新闻发布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均要配备专门的新闻发言人,以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避免影响重庆外在形象。《北京青年报》报道南京博物院与《南京晨报》签订协议,将三庄汉墓的现场平面媒体独家报道权给予《南京晨报》。

该怎样用法律手段保护记者采访权

南方都市报

  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上,不妨考虑让记者拥有必要的刑事豁免权。媒体不敢监督,问题出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新闻监督的合理界限法律未规定。监督是记者的义务,但为了履行这些义务记者享受哪些权利,法律规定却付之阙如。明确的义务、不明确的权利,使记者们不得不采取那些客观上必要,但是实际上于法无据的手段来履行义务。其二,我国有关污点证人制度的缺失。没有污点证人赦免制度,使得黑幕难以从内部打破;而当外部的监督者走入了内部时,黑幕是被打开了,但是监督者也有可能付出“同归于尽”的代价。要记者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免除记者身上的不合理的法律风险,使记者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特权,此时《新闻法》的立法就显得很必要了:记者作为探求真相者,理应在法律的范围内给其相应的权利,使得记者依社会良知办事,而不再有掉进“陷阱”的尴尬。

新闻发言人为什么而设

江南时报

  当主管部门更多地考虑新闻宣传对外在形象的影响时,一种“限制”已经不言而喻。但是我却不禁觉得,这种“限制”本身未必不是对“外在形象”的“影响”。在许多地方出现的许多事件,总是先经媒体揭露之后才为地方政府所知的。媒体对于此类事件的报道,是新闻监督权的使用,那么重庆在新闻宣传方面的“限制”,是否同时也限制并拒绝了监督呢?

新闻发言人制不等于言论垄断

人民网

  新闻发言人制只是政府或政府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向传媒、向公众介绍政府的政策,通报某个事件的真实情况,说明对某个事件某个问题政府或政府机关所持的立场、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并回答传媒的提问。与某些地方与部门对传媒所持的“不点头、不摇头、不开口”的封闭回避作法相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无疑是开放进步的体现。与某些地方出现突发事件各执一词信息混乱使群众真假难辨的作法相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事件的真相与处理结果,又是一个负责任政府的体现。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新闻自由并不矛盾。新闻发言人代表的是政府或政府机关、团体的立场。假若这种立场确有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嫌疑,传媒同样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反映事情的真相与本质,使真相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诚然,地方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尚属摸索试验阶段,需要不断完善,不断规范。

不要“转让”民众知情权

南方日报

  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来自公众的知情权,因为对某一特定事项信息的知晓,公众除了道听途说我,更多地依赖于媒体的信息传播。传媒业的发达和竞争的加剧,总的来说都是为了公众知情权的更好落实。有偿转让对考古发掘的报道权,意味着将只有少数媒体享有发布信息的权利和可能性,与之相对应的是,其他多数媒体将失去通过报道向自己的读者和受众发布信息的可能性。这就进而意味着,一方面新闻受众只能通过少数渠道而不是原有的多种渠道了解信息,另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受众失去了了解信息的机会。

  从新闻的规律看,这种有偿转让之所以能够存在,和我国缺乏法律规范有很大关系。一方面,我国没有新闻法,记者的采访权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保障,这就使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无所顾忌地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某项采访;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发布哪些信息,这就给这些单位垄断信息甚至以此牟利提供了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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