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方工是一名优秀的人民检察官,被誉为“北京第一公诉人”。他有一句“掏心窝子”的话:“我是普通人,也有朋友,也重感情,也希望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但是,我不会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换取私情,谋取私利。如果我谋取非份的利益,就是对党的背叛!如果我怕得罪人,就势必得罪人民!”
方工的这段话可谓掷地有声。
“怕得罪人就势必得罪人民”,这个因果关系是明确的。在“人情关”面前,如果有谁借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也许他在个别人和少数人那里落下了“人情”,没有“得罪人”,但却丧失了原则,沦丧了操守,损害了党和人民和利益,最终落下的是“对党的背叛”,“势必得罪人民”。
敢于“得罪人”而不“得罪人民”,说易做难。在至今尚有相当市场的“金钱至上”、“拜金主义”和“人情大于王法”的不正之风袭扰下,有些人还就是怕得罪人,闯不过“人情关”。如有的是碍于亲朋故旧的“关系”情面难拒,有的是怕得罪人而影响“选票”,有的是怕得罪了个别请托的上级领导和有权有势的人物而影响“前途”,有的则是怕得罪人触动“关系”网而“办不了个人事”,甚至有的表面“怕得罪人”实际上却是为了借机谋财谋利谋色等等。一句话,这些人怕的是“多一个冤家多一堵墙,少一个朋友少一条路”,就是不怕党的事业遭损害,人民的利益受损失,就是不怕“得罪人民”。原因似乎也很简单,怕得罪的“人”尽管是个别的、少数的,但又都是具体的、有各种利害关系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而不怕得罪的“人民”,虽然是群体的、多数的,但又是广义的、指向不具体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法似无情最有情”。从根本上说,党纪国法是保护人民、团结人民的基石,体现的是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人心不可侮,不要以为人民看不见,千目所视,千夫所指,人民就实实在在地矗立在你的周围,稍露形迹,耳目难瞒,一行一动,是黑是白,谁也休想逃过人民的眼光。
“德不孤、必有邻。”方工同志“不怕得罪人、就怕得罪人民”的党性原则,反映了一个真正党员干部的人生追求和高尚情操。
我们信仰法律吗?
毛剑锋
关于法律与宗教的可比性,美国法学家伯各曼在《宗教与法律》一书中有经典的论述:法律如同宗教,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所引发的,不仅是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且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
我们信仰法律吗?
一位亲戚来咨询我,他在经营中被欺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虽然他也知道司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执行难,但是他还是相信法律的正义和力量。似乎从这个例子可以证明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法律意识的深入人心。但是,过了不久还是这个亲戚,又来找我。他的一个朋友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捕,他问我有没有办法说情,判个缓刑。于是,我困惑了。
在我这名亲戚的心中,当法律保护他的权利时,他希望法律能够得到遵守;当遵守法律和他的利益不一致时,他又希望自己能够超越法律之上,不受法的拘束。他对法律更多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利用心理,而非信仰。
无论是厌讼、惧讼的心理,还是对法律的单纯的功利主义利用,所表现出来的均是我们对法律缺乏自主参与的精神,缺乏普遍性的信仰。所谓的“执行难”、“权大于法”等等现象,归根结底也是因为我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由于缺乏信仰,我们总想也总是相信能够通过人情、特权或者金钱得到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利益,事实上执法的不严又进一步鼓励了法律的违反,形成恶性循环。无法、无序的状态最终造成的是社会公平、公正机制的丧失,腐败之风蔓延。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现代化与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没有对法律秩序的普遍性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如果法的效力只有仰仗强制力才能维持,则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便名存实亡了。因此光输入先进的法典、改变法制的硬件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灌输与之有关的伦理价值和思想观念,使现代意识渗透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这就是培养法律情感、法治意识之重要性。
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根本改变,源于这个国家每个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因为只要有一个人不守规则,必然破坏规则。移值、制订一部法律并不难,但是要让法律情感深入人心,让法的意识渗透到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则路漫漫其修远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