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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爆竹的禁放与复辟看立法理念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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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杰人 ]
春节前后,媒体不时有关于各地爆竹禁放和开禁的消息。继杭州市于1999年首次解禁以来,沈阳、上海、石家庄等地宣称今年春节期间不再禁炮,河南安阳则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解除对爆竹的禁令,即便在大洋彼岸,纽约市也宣布今年农历春节期间允许放鞭炮,这是纽约8年来首次解除有关禁令。
与此同时,北京顶住了一些大城市对于燃放鞭炮开禁的压力,加大了惩处力度,规定今年凡是违反规定放炮者最高将被罚款500元人民币,广州则将罚款金额提高到2万元。
毋庸讳言,各地的禁放规定,都体现了当局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负责。正因为这样,禁放得到了一些人的理解和支持。但问题是,既然是一件人人都明白的“好事”,为什么许多人仍然不愿意遵守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多数人都不约而同地从文化根源上找问题,认为放炮是中国人春节的传统,所以春节违禁放炮不值得大惊小怪,一些人也呼吁全国解禁。我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的立法理念上。在本文中,笔者姑且采用广义的“立法”概念,即将政府的规定也看做是立法。相对于管理者或者统治者而言,立法是一项具有长期效应的管理措施,而对于被管理者而言,立法则应当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在一个倡导民主的国家,后者是一个基本理念。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思想的多样性,几乎任何一项立法,都会在为一部分人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另外一部分人带来不自由。可以说,没有哪项立法会得到全体民众的一致支持。那么,用尽可能少的“不自由”代价来换取尽可能多的“福音”,则是立法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具体到禁炮的立法来说,如前所言,燃放烟花爆竹确实会而且已经带来很多危险。比如身体伤害、火灾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者需要预防这些事故,进而想到“禁炮”。但毫无疑问,通过几千年的积淀,“爆竹声中一岁除”、“岁岁(碎碎)平安”,诸如此类有关春节放爆竹的习俗,已经融入中国人普遍认同的文化,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禁炮虽然能够防止安全事故,却是以牺牲一种传统文化作为代价。两者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在这个问题上,汽车问题有着较强的类比性。众所周知,全中国每年发生的汽车车祸,造成上百万人的伤亡,这是烟花爆竹远不能比的。按照前述逻辑,立法机关也完全有理由禁止汽车,但为什么没有那么做呢?显然,汽车给人们带来的方便和因此产生的利益远远高于车祸的损失。
那么,为什么不禁汽车却要禁爆竹呢?我对此的理解是,政府并不认为一种文化传统能带来多少利益,这种观点何尝不是一种谬误。
首先,文化传统虽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隐藏在这种传统或者习俗背后的,却是一种精神,它是任何物质利益无法比拟的。如果一种文化传统被人为扼杀,它所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要改变风俗和习惯,不应当用法律,否则便是粗暴。”这句至理名言,道出了立法和习惯的关系。放到今天的社会来看,对习俗,尤其是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文化的习俗,如果不加分析便以立法禁止,这样的立法显然弊大于利,并且常常不会得到民众的认可和遵守。
回过头来看中国各地禁放的规定,有几个是在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呢?从立法技术上看,假如立法者在禁前仔细倾听民众的意见,认真分析立法的可行性,甚至进行立法听证,遵从多数人的意愿;或者换一种思维想问题,比如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尽可能防止爆竹的危害(事实上这是完全可行的,例如从源头上禁止爆竹生产商生产威力过大的爆竹),这样立法,不仅能被多数人理解,也能得到多数人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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