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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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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新生 ]
逃避法律制裁是刑事被告人的普遍心理,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人民法院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罚做出裁决,被告人往往企图以各种手段来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研究刑事被告人在审判环节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并制订出相应的对策,对提高审判水平,揭露犯罪,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翻供,是被告人惯用的手段。刑事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推翻在侦查阶段有罪供述;辩称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现象十分普遍。被告人翻供不意味着抵赖,二者是不能划等号的。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行比较轻,基于各种原因在侦查、起诉环节作了有罪或者罪行较重的供述,在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进入审判阶段后,这部分被告人翻供是必然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绝大部分被告人翻供是基于逃避惩罚、对抗审判、拖延时日、侥幸得脱等心理支配下所为。由于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刑事案件直接证据,对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人翻供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而且由于时过境迁,其它证据难以取得,造成案件多次退补,在押犯长期关押,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一般来说,初犯、偶犯缺乏与审判机关交往的经验,翻供前言不搭后语,难以自圆其说,比较容易攻破。而那些多次与司法机关打过交道,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他们有对抗审判的经验,往往有一整套计划,翻供理由似乎很充足,诸如侦查员诱供、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许诺只要供认就可获得自由等,要求进行查证、核实,企图把案件复杂化,造成法院难以下判或在实体判决时留有余地。就被告人翻供的情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之一。由于号房内关押人员多,成分复杂,这些人相互传递信息,相互传授对抗司法机关审讯方式方法。其次,被告人怀有侥幸心理是翻供的原因之二。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知道侦查机关掌握哪些证据,其心理上有较大压力,并伴有恐惧感、空虚感,一般情况下,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或较为真实的。经过预审阶段,被告人慢慢冷静下来,思前想后,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对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有了足够的了解,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情节手段及后果直接关系着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被告人怕重判就推翻原供述,企图蒙混过关。第三,在押的被告人存在的逆反心理,近年来,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缺乏行之有效地对罪犯采取分化瓦解政策,该重判的没有重判,该轻判的没有轻判,加之个别案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事实不清而销案释放了在押的被告人,导致一些被告人片面的认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供述的越多判的越重,供述的越少,判的越轻。第四,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免受或少受刑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信息,制造伪证,也是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之一,刑事案件经侦查、批捕、预审、起诉到审判,经过的部门多、环节多,某些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为了给被告人开脱罪责,采取要挟证人、被害人或者采取收买办法,使他们改变原证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必要推翻原供述。
串供,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手段。同案件被告人互相串通,捏造口供,是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常见手段。串供现象,可以发生在从前侦查到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但发生在审判阶段的串供与发生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串供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一是串供的方法不同。在侦查、起诉阶段,同案犯是分别关押的,串供方法主要表现在传纸条、喊话、递眼色、打手势等,在审判阶段,除了上述串供方法外,同案被告人往往获得一个直接交谈,当面统一口径的机会。许多法院限于客观条件,开庭前提押被告人时,往往将同案许多被告人用同一囚车拉到法院,开庭前或在分别审理时将同案被告人关押在同一羁押处所,加之有的法警工作责任心差,认为被告人跑不了就算尽职了,对被告人之间的交谈不加制止,客观上为被告人创造了一个直接面对面串供的机会。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串供,往往给审判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特别是那些没有直接证据,主要靠口供形成链条而提起公诉的案件,一旦串供,各被告人共同翻供,且口径一致,互相印证的口供中断,案件很容易出现反复,难以及时、正确做出判决。 避重就轻。有的被告人深知自己所犯的罪行非常严重,难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则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以求尽量减轻刑罚的严厉程度,达到部分逃避制裁的目的。他们往往对一些较轻的罪行全部承认,给审判人员一个认罪态度较好的印象,面对一些较重罪行百般抵赖,或在一些关键情节上闪烁其词,不肯承认,一旦法庭出示了证据,便谎称记不清了等等进行搪塞。
诡辩。诡辩主要发生在庭审时,从诡辩的内容上看,一是把故意犯罪说是成是过失犯罪,自己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二是积极主动的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却假称是受他人指使胁迫犯罪,自己如不干,主犯就会怎么怎么自己,是从犯,或胁从犯。三是千方百计的证明自己犯罪是出于善良动机,如是防卫过当、伸张正义等等。
沉默。有的被告人深信自己做案手段巧妙,只要自己不供,司法机关就不能掌握罪证,无法作出判决,或者他们生怕自己言多必失,在供述中暴露出更多的罪行,所以用沉默不回答提问的办法来对付审判人员,在不得不回答的情况下,也只是说“不知道”、“记不清了”。明知自己所犯的罪行铁证如山,而装疯傻,称自己有精神病,要求司法精神病鉴定,给审判制造困难,节外生枝。
脱逃。有的被告人,尤其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自知刑罚不轻,他们认为,即使逃跑以后被抓获,增加一个脱逃罪,其最终刑罚与原罪刑罚也没有太大的差别,况且也未必就能被抓获。于是在提审途中警乘看管不严之机脱逃。
利用亲戚、朋友托关系,走后门,送礼行贿,向审判人员说情,要求审判人员重罪轻判。
采取对策
1、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法官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品质,不为权势所屈,不为富贵所动。开庭审理案件时,尤其是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对检察院指控的罪行仔细审查,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做到胸中有数,对存在的疑问及时调查或要求公诉机关补允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切忌粗心大意而草率开庭。庭审前,应写出详细的庭审提纲,研究好具体的庭审方案,驾驶好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挥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查明事实方面的作用,以有力的证据来使被告人不得不认罪,彻底摧毁其企图抗拒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基础。
2、客观、公正、全面地查明被告人供述变化的原因。要查明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翻供的,搞清翻供的因果关系。切不可主观臆断,错误认为被告人只要翻供,就是不老实,更不能轻易的认定被告人都是有罪的,要将被告人前后的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对照,审查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经得起推敲、检验,这就是要求审判人员要全面复核证据。同时,最先接触案件和罪犯的公安侦查人员,要尽可能全面、准确、及时的收集全案证据,若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翻供也有可能。
3、加强管理、增强法院审判人员及法警的工作责任心,改善法院办案的物质条件,在开庭时,对被告人严格看管,责任到人,以防止看管不严造成的被告人串供、脱逃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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