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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工作初探
[ 乐绍光 杜建明 ]

  随着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推进,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执法外部环境已愈发严峻。一方面,贪污贿赂的犯罪手段愈发隐蔽,方式愈趋狡猾,犯罪嫌疑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以及对抗侦查的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刑诉法修改实施五年来,其中为规范侦查活动所作的规定:如传唤时间、使用强制措施、律师提前介入等,逐步为大众所熟悉,涉案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也要求我们强化程序公正意识,树立诉讼民主理念。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面临着内外部的巨大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再沿用以往反贪实践中采用的通过“疲劳战”、“车轮战”、“打擦边球”来强攻硬取口供,以口供寻找证据,再以证据反证口供的侦查模式,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其不合法性必将得到纠正。可以预料从“以直接对抗为主的正面突击侦查模式”向“以利用侦查策略开展外围式、迂回式包抄前进的侦查模式”的转变已成为必然。

  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如何运用科技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办案并迅速提高运用这二种手段侦破案件的能力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开展贪污贿赂案件的狱内侦查工作正是秘密侦查手段在特殊环境中的一种应用。笔者以为有必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就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作一前瞻分析和探讨。

  一、开展狱内侦查的必要性

  狱内侦查工作是一门传统的刑事侦查方式。长期以来,监所管理部门通过开展狱内侦查,在了解监所内的犯情动态,挖掘案件线索,防范、控制和查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监场所的稳定,配合有关侦查部门侦破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实践中被广为运用,监狱部门是专门设有狱侦科从事监狱内的犯罪活动查处工作。但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实践中,由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使用侦查手段的权限不够广泛,各类侦查措施的利用受到诸多限制,导致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侦查模式单一,侦查手段匮乏,对开展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工作也是鲜有研究的。随着新刑诉法关于12小时传唤时间的规定运用,一方面要求反贪部门着力抓好初查工作,在把获取证据的重心前移的同时,也使得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刑拘后案件的顺利查处成为反贪工作中不得不关注的问题。理解新形势下开展狱内侦查工作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刑诉法修改和开展依法独立办案后,反贪部门加强风险决策,大胆立案并采取刑拘手段后所带来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反贪工作形成了先获取口供再立案的侦查思路,在以往与纪委联合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更是沦为“预审”部门,充当二传手的角色,办案不存在风险,立案意味着破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传唤、拘传时间进行了限制,加上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的角度,提出了依法独立办案的指导思想,借用纪委“两规”的作法也受到了限制,反贪工作不得不从以往不破不立的无风险决策转为通过立案、刑拘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2小时的规定”对于保护人权,规范侦查工作无疑是具有十分积极和深远意义的,但这一规定与检察机关现实的侦查手段与技术装备反差还较大。为保持审讯工作的连续性,当前反贪部门多采取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拘送看守所,然后同时办理手续将犯罪嫌疑人立即提审在外,直到突破口供才放进看守所的做法。从严格执法、防止变相刑讯逼供、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也将得到质疑。据此,未雨绸缪,适应形势需要,构筑完善、切实可行的贪污贿赂案件狱侦工作机制已成为一种实际的迫切需要。

  二是巩固反贪前期工作的后继屏障。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关系网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和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在证据上作文章,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开展好狱内侦查工作,就能为我们获取案件线索,或者获取旁生、再生证据创造条件,有效粉碎串供、翻供的企图。

  三是深挖余罪,获取案件线索的有效途径。哪里有敌人,哪里就应有我们的战场是毛泽东同志游击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但在当前的反贪实践中,由于工作分工的不同,监所环境对大多数反贪干警来说是陌生的,有的干警或许就从来没有机会进入过监管区,更不用说感受过监室的氛围。当犯罪嫌疑人被送进那道守卫森严的大门时,反贪干警就由此止步了。看着我们的侦查对象迈着沉重的步伐走进监管,随之留给我们的是一段空白。当我们再次来提审,面对其心态或供词的变化,留给我们的是一个问号:发生了什么?由此引发出一种慨叹: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一进看守所案子就只会越办越小,更不用说拓展了。事实说明,风险决策下的反贪实践迫切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监所的功能:监所不仅是在押或改造犯人的地方,它还应是我们从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一个有待开发利用的战场。忽视了这个战场,反贪的后续工作就没有根本保障,串供、翻供、拒不认罪都会发生;忽视了这个战场,“慨叹”就会一而再地重复,反贪工作特别是贿赂案件的查处就会成为“一锤子”买卖。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开展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工作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有了对这种必要性的正确认识,我们才会有意识地利用好监所的环境,把其作为反贪策略总体部署的一个平台,以实现挖余罪、拓线索、固证据的目的。

  二、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的特点

  传统意义上的狱内侦查是指监所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力,运用各种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手段,发现和掌握犯情,揭露和打击犯罪活动的一项专门工作。其着眼点在于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在押犯的思想状况和犯情动态,严密控制,制止狱内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已发的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及时揭露和打击狱内犯罪活动,震慑和教育其他在押犯,促进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虽说当前的狱内侦查工作,增加了配合相关侦查部门查处有关案件的狱侦内容,但其总的指导思想仍是服务于监管改造工作的,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贪污贿赂案件的狱内侦查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狱内侦查,其指导思想应是服务于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目的在于开辟反贪工作的第二战场,通过灵活适当地运用各种策略,发现的挖掘侦查线索,为破案工作服务。虽然二者在侦查手段上有互通之处,但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不同,使其侦查的内容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内容相对单一,笔者认为可以分为被动防范和主动侦查二大块。

  被动防范就是侦查人员从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特点出发,积极引导监管部门堵塞管理活动中的漏洞,杜绝各种跑风漏气现象的发生。1、通过寻求监管部门的配合,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内外串通,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物,示意在外相关人员潜逃等有碍案件侦查顺利查处的事件发生。2、与监管部门主动保持联系,随时跟踪同监室犯人的动向,对与犯罪嫌疑人同过监或曾有过接触的在押人员的释放出所加强检查和教育,注意截获代传或夹带书信、字条或口信。3、通过监管部门着力做好同案犯的分押、分管工作,杜绝监管区内部同案犯串供现象的发生。

  当前在基层院的侦查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人员尤其是稍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涉案人员,普遍采用异地羁押的方式。但是当前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异地羁押也难免出现“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的场面。反贪干警如果把犯罪嫌疑人往看守所一移交就不问不闻,显然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全过程跟踪。

  主动侦查是贪污贿赂案狱内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更能体现侦查内涵。如果说被动防范侧重于案件主办人员侦查意识的树立,主动侦查则着眼于侦查能力的提高。其目的是利用监所这个特殊的环境,通过运用各种侦查策略,积极获取侦查线索,为案件的进一步拓展寻找突破口,或者在口供证据尚有欠缺的情况下,通过获取旁生和再生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三、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的动作机理

  侦查活动是一个用计用谋,斗智斗勇的过程。从谋略学的角度讲是典型的“活力对抗”。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与涉案对象的反侦查行为时刻处在互动的状态之中。行为科学理论研究表明个体行为遵循这样一个规律:需要决定动机,动机支配行为,行为指向目标。当一个人有了某种需要时,就会产生一种不安和紧张的心理状态,形成了其内在的驱动力,即动机。动机是个体行为产生的前提。反贪狱侦工作实践也遵循个体行为的这个规律。侦查人员开展狱侦工作的起点就在于唤起被侦查对象的需要一一对安全感的需要。唯有使其产生一种不安感和焦灼情绪,引蛇出洞,才会使其产生对抗侦查的动机,引发对抗侦查行为,从而暴露出其对抗侦查的目标之所在,侦查工作才能有切入点。军事谋略学有“打草惊蛇”之说,“蛇”一蛰伏,侦查工作就会陷入盲区,这是侦查工作之大忌。据此原理,我们可以设想出狱内侦查运作的机理,一是“引蛇”,二是“设套”。具体的运作,笔者的理解可以将其分解为三个层次的工作,用三句话概括,即明修栈道——造形势惑其心智;暗渡陈仓——巧布置顺手牵羊;警检合作——重保密抓好配合。

  1、明修栈道——造形势惑其心智。当前由于职务犯罪人员对抗侦查意识的增强,在我方掌握证据很少的情况下,希望通过长时间的正面突击审讯来拓展案情,有时会徒劳无获,而刑拘后的犯罪嫌疑人又必须还押,容不得我们长时间地提审。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变正面强攻为佯攻,通过造势来迷惑其心智。“明修栈道”看似旨在正面突破口供,实为“引蛇”,引发其做出对抗侦查的行为。职务犯罪显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普遍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但也不是无机可乘。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人所受的教育、所从事的工作、所受环境的熏陶,形成了一个人的心理定势和习惯思维。从商者富于交换意识,为政者则满脑子的政治思维。无论是高尚还是卑贱,无论是聪明还是愚昧,无论是基于修养还是出于本能,一个人的生活经历所留下的认知烙印就给了我们可诈之资,这是人性的弱点。而心理学研究表明:知识水平高的人往往不喜欢混乱、侥幸和偶然,他们喜欢秩序、规律和合理的解释。这就为我们展开心理攻势提供了思想基础,也为我人顺利实施下一步的伏笔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心理空间。从反贪实践看,有几门理论在发挥心理攻势上极具蛊惑性。(1)博奕论。它是西方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项理论成果,其核心观点之一是:理性的人如何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尽量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贪污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涉案当事人之间信息不能沟通,在晓以利害,明确奖惩的前提下,涉案当事人往往会互相揭发。博奕论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窝案”、“串案”中已发挥很大作用。(2)囚徒理论。它产生于某著名的 “囚徒疑难”(PUISONER DILEMMA GAME)的心理试验。其主要内容是探讨了一个由自私自利个体组成的群体中合作行为的起源头问题。它揭示了社会愈缺乏信任和信用,欺骗和背叛愈可能成为人们交往的最佳决策。如果说博奕论侧重于信息闭塞情况下,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囚徒理论则侧重于互不信任前提下当事人的行为取向。而信息不能沟通和互不信任正是贪污贿赂犯罪当事人的致命弱点。这就使得这二门理论在审讯中往往对当事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当事人愈是了解这二门理论所揭示的人类个体行为产生的本质,愈有利于促使其产生强烈的对抗侦查的行为,从而暴露其对抗侦查的目标所在。(3)突破口理论。选择突破口无论是军事领域还是在刑侦工作中都是一种经久不衰的战术。我们要让犯罪嫌疑人知晓这门理论,就是要动摇其顽强固守的心理基础,使其感到固守一点是无济于事的,我们完全可以找到缺口突破案件。突破口理论在反贪实践中的运用最为广泛,其强大的威慑力已被实践所证实。(4)发酵理论。它源于微生物学中的发酵现象。它揭示了物质在空气不流通的情况下会发生酵变的一种物理现象。在人际交往中,特指情感发酵,它说明了人与人进行沟通的必要性,没有沟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酵变。不是演变成刻骨铬心的思念(如情人之间的相互牵挂),就是蜕变成形同陌人。对于职务犯罪人员来说从原先的优越地位一下沦落为犯人,其幻如隔世之感特别明显。发酵理论说明了时间能改变一切,它对于动摇那些自以为达成攻守同盟或者已是利益共同体的涉案当事人的互信心理有很大的作用。

  侦查虽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但绝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司法心理学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大胆利用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同领域的理论成果,服务于侦查工作的设想,其目的就在于寻找当事人的心理空间,引发其思想中的共鸣点。促使其“明白事理,幡然醒悟”,继而坐立不安,惶惶不可终日,从而达到惑其心智,作出错误判断之目的。从本质上说,人因为智慧而自我感觉渺小,因为愚昧才变得无所顾忌。初生牛犊不怕虎,就是这个道理。这是我们第一层次施谋的人文基础。

  二、暗渡陈仓——巧布置顺手牵羊。“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对施谋环境的分析正是基于“知彼”的需要。我们要开展狱内侦查工作就有必要了解监室这个特殊的环境。监室是一个“小而特”的社会,仅从“对抗侦查”的角度讲,即有那么一些“乐于助人”的“通信员”,又有一帮“好为人师”的教唆之徒,此外这里还是个可以“自学成才”的好地方,听听那些几进宫的“常客”侃侃所走过的“光辉历程”,不仅可以实现“犯罪本领”速成,还可以提升对抗侦查的技能。由于绝大多数监管干部对职务犯罪人员相对尊重一些,在这个“小而特”的社会里,职务犯罪在犯罪等级上的优越感是很明显的。由于曾是领导,他们中大多数不仅被监管干警委以重任,协助维护各自监室的秩序,而且由此往往得到同室犯人的敬畏。多年的岗位历炼使他们具有较高的适应和处世的能力,刚进铁门时的反差即成事实,当初的茫然和萎缩很快被重新找回的自信与尊重所取代,不服命运的情绪就开始抬头,逃避处罚的念头就会愈发强烈,琢磨着如何对抗侦查,怎样串供、翻供就成了他们的主要情结。当前由于监所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力度,监室的气氛已变得相对轻松,再加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发生在监管区的跑风漏气现象屡禁不绝。以往监室环境的恶劣可以使犯人就范,当前环境的轻松同样可以请君入瓮。我们开展狱侦工作,在做好造势工作,创造施谋的心理基础的同时,还要对施谋的环境作个具体分析,要根据监室的不同环境学会“反弹琵琶”。在了解各监室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关押犯罪嫌疑人之监室,或根据案情需要适时调整同监室在押人员,巧用耳目,在不被发觉之情况下顺利得到我方所需要的案件线索,最终实现狱内侦查的目的。

  三、警检合作,重保密抓好配合。搞好保密工作是狱侦工作十分关键的一环,如果稍有疏忽被对方了解到一些真实情况,所有前期工作不仅会付诸东流,而且会给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带来被动,因此,应把知情面缩小到最低限度。

  抓好警检配合是狱侦工作得以展开的根本保证。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以后,对其进行讯问或其他的侦查活动都离不开监管部门的配合。狱侦工作无论是进行被动防范还是主动侦查,因其鲜明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更使这种配合成为不可或缺,而主动侦查更有赖于狱内耳目的使用。狱内耳目是狱侦部门用于防范和侦破的特殊的秘密力量,这种力量的启用更是离不开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自侦案件的配合在实践运作中,其一般思路是先由案件主办人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监管部门提出请求配合的理由和要求,经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吸收个别看守员、管教人员或技术人员参加,成立一个侦查工作小组,使配合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实施。配合的具体工作主要是三个方面;

  1、制定配合方案。由案件侦查人员及吸收进来的看守所干警,共同研究制定案件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必要的案情简介,需要配合的问题、方法、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2、建立联系制度。案件侦查人员和看守所主管要及时交换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现问题和可疑迹象,要及时通报,保持信息畅通,对配合中出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研究解决,改进配合方法,弥补配合漏洞,以提高配合效果。

  3、做好反馈工作。一方面要总结配合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另一方面要落实奖励政策,为下一次的合作夯实基础。

  贪污贿赂案件的狱侦工作应该说尚处在摸索阶段,狱侦工作机制的建立更有赖于办案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阶段,狱侦工作机制的建立更有赖于办案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些年来,在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国内国外一些地方对开展此类案件的狱内侦查方面做了一些零碎的、有益的尝试:为获取案件线索,完善证据,有的利用狱内耳目;有的派人同牢卧底;有的逆用“干警腐败”;有的采用故布迷障的钓鱼法;有的采用监室内秘密录音之法等不一而足,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事物发展有其内在规律,任何偶然性背后总有必然性。侦查工作也然,也遵循一定的规律。我们要善于从反贪狱侦实践的偶然性中去发现必然性,通过表象去挖掘成功的根源,汲取失败的教训,从中提炼出可以指导今后工作的规律性的东西,去逐步完善和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贪污贿赂案件狱内侦查工作机制,使其早日成为提高反贪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水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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