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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普法教育”及其启示
[ 刘林 曹云玲 ]

明朝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的代表形态,尽管法律不再像奴隶社会那样垄断于官府而处于秘密状态,然而,一般人仍是不甚了解法律。明朝统治者为了利用法律为其专制统治服务,在其统治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普法措施,大搞法制宣传教育,从而使得明朝在普法教育方面别具特色,并且为现代的普法教育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在明朝,统治者采取的普法教育的内容及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宣传。明朝正式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每年正月、十月或逢节日时,有关官署与学官召集士大夫之老者到学校讲读律令。另外,上自国子监下到府州县学除四书五经外,还必须诵习圣谕、律令,因而《大明律令》等法律法规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像朱元璋这样重视宣传、普及法律的,在中国古代还不多见。二是定期宣讲圣谕。宣讲圣谕一般在乡约所举行。圣谕内容主要是明太祖所发布的圣谕六条,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含有劝善抑恶的普法作用。三是讲读《大诰》。《大诰》是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间,采集官民犯罪而经御笔批示处理之具体案例。《大诰》颁行后,朱元璋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要求“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大诰》由此成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成风,甚至“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朝者十九万余人”,在当时真可谓浩浩荡荡的一支宣传队伍,如此使得《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的一部普法教材。

 

明初,由于普法措施得力,出现了“财富充足,社会安定,教化广行”的局面。然而,由于明代普法教育完全靠强权为后盾,缺乏最起码的文化水平做依托,普法终究不能长久。另外,明代法制教育的目的并非出于让老百姓用法律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而是要求百姓在专制权力的法制淫威下成为驯服的被统治者,致使其普法功效大打折扣。明代普法教育的成败得失,无疑给现代人一种警示和教育,对于我们今天加强法律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颇有启发意义。

 

首先,把普法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经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普法宣传工作,通过有声有色的法律宣传活动,全民法律意识获得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等等,依然是中国法制建设中不容回避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普法宣传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比如在过去的三个“五年”普法及每年的普法活动日期间,报刊、电台、电视台铺天盖地搞一阵子宣传,热热闹闹一阵风过后,普法宣传也就偃旗息鼓,其余时间则冷冷清清,这样的普法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在这个问题上,明代强制文武官员以及百姓定期学法、把普法效果优劣作为地方官的一项政绩加以考核、依靠民间半官方组织搞法制教育等具体措施,对于我们今天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有一定的启发之处。首先,要强化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因为我们政府机构中有些官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到相当低的程度。其次,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把法制宣传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政府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定期进行考核。第三,要探索新的法制宣传教育渠道,尤其要发动街道、社区、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共同搞好普法工作。此外,还要充分发动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种渠道大搞普法宣传,使普法宣传切实发挥出实效,使法律普遍地深入人心。

 

其次,普法教育要以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为依托,这就需要借助于教育这一基本途径,充分发挥教育部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明代作为一个封建王朝虽然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但却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即对基层社会的教育。试想,若一地皆是目不识丁者,则普法无从谈起,正常的社会秩序也难以维持。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文化素质较低。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曾经明确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有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但是,目前一些学校对加强在校学生普法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认识不够,也未能做到经常化,这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极为不利的。针对以上现实情况,首先应切实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尤其是在贫困地区的普及,保证学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同时在农村举办扫盲班,以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这是普及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配合法制教育课的教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再次,普法在新的历史务件下,应当具有新的内涵。明代普法的内容主要是向官吏、民众普及具体法律知识,使他们知法而不犯法,成为专制统治下驯服的被统治者。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普法应具有新的内涵,即新时代的普法已经不是单纯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而是应当把树立法治观念放在普法工作的首位,这往往比单纯宣讲某一部具体法律更有成效。同时,还应克服过去“多讲义务、少谈权利”等普法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增加一些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容。此外,还应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普遍提升,普法工作才能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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