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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试管婴儿案判决索赔200万判付8600
[ 邓新建 宿华文 ]

  一对医学硕士夫妇在接受试管婴儿手术后,由于手术失败愤而一纸诉状将为其施行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由此引出了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宗试管婴儿手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广州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新型医患纠纷案件宣告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负担原告姜某手术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的20%共8657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医学女硕士索赔200万

  原告姜某在起诉状中称,她于1991年10月结婚,次年曾流产一次。1999年7月26日因月经不调等原因到被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该院医生未做详细检查,就劝她做试管婴儿手术,次日让她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协议书》并开始用药。9月18日进行移植手术后,9月20日她便出现腹胀且迅速加重,此后她在该医院经多次妊娠检测,诊断未妊娠,10月29日经B超证实胚胎在子宫内但未发育,只得于12月3日又进行一次全面清宫手术。原告在短短的数月间遭受四次手术打击,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原告姜某夫妇均系医学硕士,对医学知识有所掌握。他们认为被告方在实施治疗的过程中,存在着重大错误和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被助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医院辩称自己无过错

  被告汕头大学医院在答辩时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未做任何详细检查,就劝说原告做试管婴儿手术,并要求原告立即做治疗前期准备”的说法是完全违背事实的。

  被告称:1999年7月26日,原告到本院生殖医学中心(下称生殖中心),以婚后长达9年未能生育为由,要求生殖中心为其实施试管婴儿手术,还向生殖中心的医生详细询问了涉及试管婴儿的一系列问题。医生在了解其病史及有关方面的情况后,要求原告与其丈夫三思后再答复是否施行此项手术。1999年7月27日,原告夫妻一同来到该院生殖中心与被告正式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协议书》。原告称其不是试管婴儿手术的适应症并具有手术禁忌症等的说法,是完全错误和毫无根据的。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在为原告做试管婴儿手术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国内4位生殖医学权威专家对本病案进行专门的讨论,一致认为本病案根本不属于医疗事故,故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自愿选择施行试管婴儿手术;被告履行了手术前的告知权,告知了手术的风险性、成功概率以及有可能出现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等潜在不利因素及后果。手术早期发展是顺利的,后来原告发生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是手术的并发症。被告用药有违规行为,但未给原告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有关部门另行责令改正。被告为原告施行试管婴儿手术的过程,不存在导致流产的失职行为和技术过失行为,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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