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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学法
[ 孙双星 ]

  这是说的“法人”,规范的叫法应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多数人已经将其叫为法人,笔者也就入流了。

  目前,出现的劳动争议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法人未学法或是学法未到位而致。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是多年屡禁不止的问题之一。《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二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有屡禁不止之势。
此现象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就是法人的法律意识问题。

  法人不学法,法律意识谈漠。法人日理万机、事务繁杂,对用人方面的法律问题成为被法人遗忘的角落,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的确有其人,还有的法人也不知道,按照市人民政府91号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偏见是原因之二,有些法人认为,单位依法办事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的,对经营者来讲就是约束和限制;对其使用的人员,想不要了,因为没签合同,也不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减少了麻烦。殊不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由此可以看出,单位省去的是小麻烦,惹来的将是更大的麻烦。实际上,劳动合同绝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一方利益的,因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只偏向其中任何一方。否则,劳动合同显失公平将是无效合同。

  有的法人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容易接受从国外引进的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的还非常热衷,但忽视人力资源的管理必须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的问题,忽视了实现人力资源的先进理念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基础,忽视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缺少劳动合同的制度保障。

  因此,法人要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标,必须遵守《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笔者衷心希望,法定代表人应学好法,用好法,用人单位须依法办事。只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更加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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