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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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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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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治的误区
[ 何缨 ]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一时间“法治”一词成为一帖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灵丹妙药,对法治的推崇到了神化般的程度。笔者认为只看到法治的优势,而看不到法治之弊,不但会使法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更可能使人们丧失对法治的信心。

  其实,社会秩序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理性力量来共同维系,上述各种因素都不可空缺、或缺但又都各有局限性。它们凝结了有关特定社会和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信息,是反复博弈后形成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定式”。

  总而言之,法治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法律万能”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膨胀的法治观点对市场逻辑和私域(私人自治领域)自治性的吞噬。应看到的是法治活动最重要的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法治毕竟是一种“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建构“法治中国”需要热情的投入,更需要冷静、理智和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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