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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宣判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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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有权从事商标代理服务 ]
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公民对于商标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商标代理服务已经在我国形成非常广阔的市场。商标代理服务是一种法律服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受任何非法干涉,而且律师从事商标代理服务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多年来,在我国实践中,律师一直被排除在商标代理服务领域之外。律师界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但至今未能得到解决。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因其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后,以该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这起行政诉讼成为"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争论焦点。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中院认为,律师可以从事该项业务,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能以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代理组织"为由拒绝受理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倍受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部门、全国律协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2003年3月14日,原告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称由于原告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85号通知而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原告仍不服,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85号通知。
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被告关于原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拒绝受理原告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一中院依法作出撤销商标局作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的一审判决。
此案的宣判,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宣判使广阔的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向律师敞开了大门。尤其是入世后,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群体,律师的介入势必有助于推动我国商标代理服务的进一步规范,使当事人的商标权益得到更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撰稿: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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