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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北京一医生状告卫生部还其考试权利

  因为未能及时收到北京地区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通知,企业卫生室的贾医生错过了报名时间,向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补报却遭到拒绝,接着卫生部做出驳回其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贾医生为此将卫生部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卫生部还其考试权利。今天(7月23日),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4岁的贾医生是北京市燃气集团分公司某管理所卫生室的一名医生。2003年报名并参加了"全科医师"中级资格考试,通过了三门科目考试,但因为仅有一门基础知识科不及格,未能通过。由于各科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每个考试科目有效期为两年,这样,贾医生只要在2004年参加一门基础知识的考试即可。通过这门考试,贾医生就可参加中级职称的评聘。

  法庭上,贾医生诉称,今年1月9日,北京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地区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报名时间只写明于2月2日至2月8日到指定报名点报名,并未规定最终报名截止日期,也未规定错过报名时间不允许补报。由于贾医生所在区卫生局未能及时将《通知》下发,致使他错过了报名时间。于是他申请补报,得到的答复是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已封网,不能补报。他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补报。卫生部于6月7日作出裁决,由于贾医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报名,责任应由他本人承担。

  贾医生认为,"全科医师"考试从3月23日印制发放准考证到6月26日考试实施,有3个月的空置期,卫生部却不让考生补报,把错过报名时间的后果让考生独自承担,在程序上存在形式瑕疵,内容上行政不作为,因此要求判令卫生部保留其2003年度考试成绩,准予2005年参加补考一次。

  对此,被告卫生部认为:本案涉及的考试通知已经在北京市人才网公布,原告应当知道考试报名时间,其错过报名时间应自行承担责任。而且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内容适当,组织规范,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也不存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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