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作为中国当前的一个普遍现象,同样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针对这种情况,今年以来,市第一中级法院采取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执结知识产权类执行案件27件,其中80%以上的案件是以和解方式或当事人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共计22件。
涉及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涉外因素多、社会影响大、被执行人级别高,比如因发行蛇年邮票引发的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纠纷案,其中一方被执行人是国家邮政局;二是被执行人相同的串案或类案较多,比如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系列侵权案,案件多达10个;三是执行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比如在"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中,法院判决皇蓉老妈火锅店停止"皇蓉老妈"标识,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等广告用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针对这些特点,一中院一方面注重培养和任用既熟悉审判业务又精通执行业务的高素质执行法官,另一方面针对串案和类案,指定一名执行法官集中办理或由一个执行组统一执行,加强指导,整合执行力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一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的特点,要求执行人员正确理解判决主旨,合理掌握执行尺度,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对无形财产、停止行为的执行,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权益转让及时有效。
另外,对在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均有协商解决愿望的,一中院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力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在上述案件中,自动履行及和解履行的占全部执结案件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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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之一:今年四月初,一中院圆满执结了原北京出版社副编审、著名摄影家胡维标诉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法官将64000元的现金支票交付到申请执行人胡维标手中。事情源于2003年8月,胡维标发现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先后在八达岭长城横条64开软纸门票及磁卡门票上使用其拍摄的摄影作品《八达岭春天》。胡维标以八达岭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向一中法院提起诉讼。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胡维标支付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000元。之后,由于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胡维标向一中院申请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工作,北京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交到法院,这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之二: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因辛巳蛇年生肖邮票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市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再审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7万元,并当面向白秀娥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白秀娥向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表示只给付本金,不同意支付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为此,一中院将被执行人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的代理人通知到院,经工作,两家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当面向白秀娥致歉,白秀娥表示谅解,并提出被执行人必须支付迟延履行金。该院根据计算出的具体数额从银行依法划拨案款8万余元,一同发还了白秀娥。
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之三:今年6月,一中院还一举执结了十起涉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系列侵权案,总标的额10万元。2003年,鸟人公司十二次将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诉至一中院,认为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非法销售了鸟人公司享有著作权和专有使用权的《彝人制造》及《彝人制造Ⅱ》CD或磁带。经审理,一中院作出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停止销售侵权制品,在《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并每案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或一万元不等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2004年3月,鸟人公司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同被执行人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多次谈话,要求其必须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法官的多次工作下,双方缓和了矛盾,达成了和调协议。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已经将10万元案款交到法院,十起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之四:2003年十大焦点案件之一的"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被称为"最昂贵的重名"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皇蓉老妈"赔偿"皇城老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判决生效后,"皇城老妈"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次现场勘察和谈话,被执行人主动将赔偿金、诉讼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22490元交付法院,并出具书面致歉函,同时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摘除了原先的"皇蓉老妈"标牌,停止使用"皇蓉老妈"美术字体牌匾及广告宣传品,停止使用侵权广告用语,将库存的侵权广告宣传品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