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30,在北京市一中法院的法庭上,原北京白菊电器集团副经理、北京白菊物业管理中心经理郑经洲因贪污54万余元、受贿3万元、行贿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2001年,郑经洲利用担任北京白菊电器集团副经理兼北京白菊物业管理中心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白菊物业中心工作人员使用虚假发票平帐,将白菊物业中心的营业利润转移至其私自设立的2个帐外帐户。后郑经洲在其个人租赁白菊物业中心,向白菊集团进行资产清算交割时,采取隐瞒帐外帐户不报的手段,将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542 491.03元截留,非法占有。
1998年至2000年春节前,郑经洲利用担任白菊集团副经理、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将本单位工程项目发包给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二分公司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刘荣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02年2月至6月,郑经洲为取得对白菊物业中心租赁经营权及感谢白菊集团总经理刘启超(已判刑)的帮助,2次给予刘启超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郑经洲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鉴于郑经洲案发前向白菊集团并上交了非法占有的54万余元款项,对其所犯贪污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