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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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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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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虹走上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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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人身损害有人包赔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正式施行。由于解释中规定的11种侵权类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反映他们碰到的问题,请记者帮助他们询问他们碰到的事情能否适用新的解释。记者选择了最具代表性的几个问题,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咨询。

公共场所受伤   有人埋单

  读者王女士晚上骑车回家时,因为路边井盖没盖牢,王女士一下掉进了下水道里,身上多处受伤。王女士想打官司,可又不知道该找谁索赔。根据《解释》第16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娱乐场所打伤   商家负责

  一位读者说,不久前他到卡拉OK去唱歌,出门去洗手间时,却被一个包间里飞出的酒瓶子砸伤了,卡拉OK的老板说他们没有责任赔偿。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民在宾馆、酒店、银行等场所消费时受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校园里学生斗殴   学校负责

  读者雷先生说,他儿子前几天刚刚与同班的另外一名小男孩打架,对方把雷先生的儿子打倒在地,还用脚踩孩子的手,造成自己儿子右手小指骨折。根据最新的《解释》,雷先生完全可以找学校索赔。《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班途中受伤   单位理赔

  不久前,何女士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拐弯的小汽车剐蹭在地,造成脚踝骨折。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何女士的利益。《解释》每12条规定,如果5月1日后再发生上班途中受伤的类似事件,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事故中受伤或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还可要求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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