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服务商不提供“消费账单”,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款。
据四川省消委日前介绍,长期以来,许多经营者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以服务量太大、没时间、节约成本为借口,不愿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账单”,省略了为消费者寄送消费账单的环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四川省消委今年4月的一次“企业调查”反馈显示,全省83%的服务商是在消费者先付款后再给消费账单,只有32%的愿意事前主动向消费者寄送“消费账单”。
消费者李女士向四川省消委投诉,今年4月2日她手机接到卡上余额不足的短信息,为此她感到很意外,因为3月29日刚充值50元,几天内又很少打电话,后经查实才发现仅几天便被错扣了20元信息费。之后的4月6日早上,她查询卡上尚有电话费40.48元,可到4月7日,这两天她没打任何电话,也没发任何短信息,可卡上的电话费余额竟莫名其妙只有35.09元了。李女士希望电信收费前应事先给一张“消费账单”,以杜绝胡乱收费。
四川省消委近日指出,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