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说,北京市已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取消原“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规定。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现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550家,其中合伙所539家,占98%;注册律师5834人,实习律师1357人,共计7191人,占全国约12万律师的6%。
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说,为了推动北京市律师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不断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律师管理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北京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审核登记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具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作为申请人,并有书面合伙协议。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办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应能满足办公需要”,取消了原“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规定。
同时,《办法》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对于“原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执业律师原则上应在北京市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期满方可作为申请人”,但“如申请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确属北京市急需的法律人才则不受执业一年期满的限制”。
为了避免和减少执业律师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或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请成立新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业务纠纷,《办法》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作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如申请人原是合伙人,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
《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均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