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因丈夫沈先生意外身亡,要求丈夫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剩余的27万余元住房贷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偿贷责任。这是2001年11月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案由
-贷款买房投保-
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在上海市长宁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要求,沈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当天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原持有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规定比例偿付被保险人出险时合同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发展
-丈夫脑出血死亡-
公告发布两个月后,沈先生因两次摔倒被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内血肿,不久身亡,死亡小结上的诊断为脑出血。黄女士认为丈夫属于意外死亡,2002年4月,她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偿付剩余的住房贷款。天安保险公司难以认同脑出血是“意外死亡”,拒绝作出理赔。同年9月,黄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请天安保险公司将丈夫借款合同项下的27万借款余额交付给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审理
-妻子继承诉讼权-
法院认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银行收取了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由于沈死亡,妻子黄女士可继承其诉讼权。且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签署的公告文下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人公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法院认定公告具有效力。
法院同时表示,意外伤害是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综合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沈是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结论
-保险公司承担27万-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先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27万元交付给上海银行长宁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