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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通报八起腐败案 金钱、女色诱惑下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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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强 ]
2004年2月4日,中共沈阳纪委印发今年第2号《通报》,对聂秉孝等8起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通报。《通报》指出,2003年,沈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查处了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少数党员干部顶风违纪违法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惩处了一批无视党纪国法顶风作案的腐败分子。为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现将聂秉孝等8起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聂秉孝、靳铁钰、孙涛、陈剑英等人贪污、受贿、收受礼金案
大东区原区委书记聂秉孝,自1998年至2002年,在担任副区长、区长和区委书记期间,收受礼金6万元人民币,涉嫌收受贿赂3万美元和3万元人民币。另外,个人还交待了收受区属单位和部门领导以各种名义送与的巨额现金问题。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大东区原区委副书记靳铁钰,自1999年至2002年,在担任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期间,收受礼金6.15万元,涉嫌收受贿赂1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0.1万欧元。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大东区房产局原局长孙涛,自1995年4月至2003年4月,在任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种不正当手段,非法所得房屋共计2006.55平方米,另有贪污、受贿问题。经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贪污公款11.94万元,受贿45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大东区拆迁办原主任兼区房产局副局长陈剑英,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和倒卖房票,涉嫌收受贿赂50余万元,挪用公款500万元。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陶永久、刘松秀、刘孝明、罗忠玉等人受贿、收受礼金案
东陵区原副区长陶永久,自1997年至2003年,收受礼金3.5万元,涉嫌收受贿赂48万元。
东陵区原副区长刘松秀,自1998年至2002年,收受礼金0.7万元,收受贿赂3.2万元,并占用3万元公款购买的消费卡。
东陵区原副区长刘孝明,自1997年至2002年,收受礼金1万元,收受贿赂1万元。东陵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忠玉,自2001年至2003年,收受礼金0.3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收受贿赂1.36万元及价值0.72万元的物品,非法占有2.08万元,并参与赌博活动。
同时还查明,上述4人在2002年12月东陵区政府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严重妨碍代表行使选举权。
经党政组织和市、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罗忠玉开除党籍、撤销区人大副主任职务处分,罢免其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职务;给予刘松秀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刘孝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陶永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三、佟昆林受贿、收受礼金案
于洪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佟昆林,自1993年4月至2002年12月,在担任副区长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区属单位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57.6万元人民币、0.1万美元。此外,佟昆林还利用年节、出国、生病之机,多次收受相关部门、区属单位以各种名义送与的巨额现金。佟昆林严重违纪并构成犯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四、于世虎隐匿、侵吞国有资产案
沈阳广宇工程机械修理厂原厂长于世虎,在1999年11月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达到“零转制”的目的,涉嫌隐匿国有资产670.1万元,虚列负债3430.8万元,两项合计4100.9万元,扣除出售企业产权负债96.8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4004.1万元。于本人通过出资9万元,取得了企业42.7%的股份,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此外,于世虎还私设“小金库”200余万元,违反规定擅自给厂级干部发放奖金11万元。于世虎隐匿、侵吞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五、徐宝金受贿、收受礼金、包养情妇案
辽中县政法委原副书记徐宝金(副县级),自1994年2月任茨榆坨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收受礼金1万元,收受贿赂18.2万元。此外,徐宝金还长期包养情妇并为其在茨榆坨开发区经营的酒店提供保护,多次在酒店内聚集开发区的干部和个体户进行赌博活动。徐宝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六、于奎志受贿、收受礼金案
棋盘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于奎志,自1999年至2003年,在担任棋城建设工程副总指挥期间,涉嫌利用其掌握土地规划、基建工程、拨付工程款和签订供货合同的便利,多次收受施工、供货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37万元人民币、0.2万美元。此外,于奎志还借年节、出国、女儿留学之机,收受下属单位人员礼金共计10.25万元人民币、0.1万美元。于奎志收受贿赂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七、田英骥贪污、受贿、私设“小金库”案
市装备制造工程学校原副校长田英骥,自2001年7月至2003年9月,在任市机电学校副校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学校教职工贿赂1.1万元。此外,他还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指使他人私设“小金库”67.12万元。田英骥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八、傅德山受贿、收受礼金案
新民市工商局原局长傅德山,自1997年5月至2002年1月,在任期间,收受礼金0.5万元,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借干部任用、工程发包之机,收受贿赂7.03万元。1998年,傅德山还滥用职权,擅自以新民市工商局的名义为新民市某厂做贷款担保,给国家造成了121.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傅德山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通报》指出,上述8起违纪违法案件所涉及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权力、金钱、女色的诱惑下放纵自己,最终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其教训十分深刻。事实又一次证明,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作为党员干部如果放松世界观改造,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最终必然迷失方向,误入歧途,也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通报》强调,近年来,经过查办“慕马案件”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洗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普遍增强,绝大多数同志都能以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慕马案件”中暴露的某些不良风气在全市逐步得到有效治理。但也必须看到,目前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并没有从“慕马案件”中真正汲取教训。在他们的头脑中,党纪观念和法纪观念淡薄,甚至错误地估计形势,执迷不悟,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顶风违纪。比如,对领导干部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现金的问题从中央到省市曾多次明令禁止,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了专项整治。但从上述8起案件暴露的问题看,收送钱物的不良风气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查办“慕马案件”的成果,努力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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