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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特批 国内在押犯人首次获准登记结婚

  2003年4月22日上午,下着大雨,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邓桂成带领下,心情激动地偕相恋多年的女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令张要辉没有想到的是,作为一名普通服刑犯人,他递交的一份结婚申请竟会迅速转至永州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最后由公安部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批复。据省公安厅监管处有关负责人在咨询公安部有关方面后透露,犯人张要辉是截至目前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

在押犯获准登记结婚

  4月21日下午,永州市看守所。

  "张要辉,你过来一下!有件喜事我要告诉你。"该所所长邓桂成一踏进看守所大门,便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对着正在打扫卫生的张要辉大喊了一声。

  "我今天到市公安局帮你办好了结婚请假的手续,不过,只有一天假期。"邓桂成抹了一把额头上的汗珠后接着说,"我们只得按规定行事,明天我就陪你到东安县去一趟,上午去,下午就回,最迟也要在晚上回所里。"站在一旁的张要辉点了点头,一时激动得不知如何是好。

  次日上午7时许,大雨滂沱。邓桂成起床看了看天色后,迅速从监房内叫醒了张要辉,草草地吃完早餐后,便开车到离看守所约7公里的一栋民房前停了下来。

  "芳芳,我来了!快下来呀!"张打开车门后便兴奋地对着楼上大喊起来。看到张高兴不已的样子,端坐在驾驶位置上的邓桂成也不由露出了喜色。

  一个高1.68米的年轻女子提了个挎包飞一般地下楼。

  "我们现在去东安,邓所长陪我们去,只批准了一天的假期,下午就回。"张说完这些话后,年轻女子深情地看了看他,并没有说什么话,马上上了车。
雨下得很大,一路上净是泥,邓桂成等人两个多小时后才到达目的地。

  在东安县大盛镇政府办公楼,邓桂成带张要辉找到民政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该镇龙头村人张要辉系在押犯人,想和女友雷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不可能吧?犯人也能结婚?我们以前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听到邓桂成的介绍后,一名工作人员将信将疑地问。

  "我们起先也拿不准,还给省公安厅打了报告,公安部都有批复,同意犯人办理结婚手续。"邓桂成拿出上级批文给工作人员看了看。工作人员这才信了。

  "不过,他们已经生了小孩,属事实婚姻,公安部的意见是服刑人员可以办结婚手续,当然,具体还要看你们民政部门的意见。"邓桂成简单介绍了张要辉和雷芳的情况。

  "他们未婚先育,生了孩子,违反了国家计生方面的规定,是我们的罚款对象。办结婚登记,先要交3500元钱的罚款。"工作人员面露难色。

  一听到这话,张要辉和雷芳当即默不作声。由于张要辉和雷芳均拿不出这笔钱,邓桂成最终只得带二人离开了大盛镇政府。

  看到张要辉情绪十分低落,雷芳轻声说:"你就安心服刑改造吧,我过几天就去广东打工,等赚够了钱,我回来后再到这里交罚款拿结婚证。"

一时糊涂奸污恋人妹妹

  张要辉和雷芳是怎么认识的?他为什么会被判刑?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2000年12月,时年25岁的张要辉与20岁的雷芳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时认识并处了对象。此后不久,两人发展到同居关系。

  2001年年底,因雷芳怀孕,张要辉随雷芳到她父母家住了下来。其间,因张要辉贪玩,雷芳对其心生不满,并最终发展至吵架。吵架后,在雷芳的要求下,张要辉被安排和雷芳12岁的妹妹雷青、9岁的弟弟睡在同一间房内,两张床间仅隔了一个屏风。雷青虽然年龄尚小,但成长发育得非常好,1.58米的个头远远超出同龄人。雷青经常在姐夫面前晃来晃去,这令张要辉心生邪念。

  当年12月30日晚9时许,张要辉趁雷青和弟弟熟睡之机,将雷青奸淫。

  2002年1月8日晚,张与雷芳吵架后,又采取同样的手法将雷青奸淫。同年5月27日晚10点多钟,雷芳的父亲和母亲外出办事回来喊门时,出来开门的张被二位老人发现,张并没有睡在自己的床上,而是与小女儿和儿子睡在了一起,且该房没有开灯,二老遂怀疑小女儿雷青已被张"糟蹋"了。

  面对父母的盘问,雷青起初不愿讲出事情的真相。经过多次谈话,雷青终于承认张要辉曾三次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事实。雷父听完女儿的含泪倾诉后,暴跳如雷,第二天一大早,便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当日上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将张带到所里审讯,张当即承认了自己三次与雷青发生关系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尽管雷芳痛恨张要辉的行为,但此后不久儿子的降生让她改变了对事情的看法。为了两人的感情,雷芳还多次到看守所去看望张,同时也劝父母考虑到两人关系,请求父母原谅张要辉。在女儿的要求下,雷家人请求法院对张要辉从轻处理。
因涉嫌强奸,张要辉于2002年5月被永州市公安局凤凰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16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冷检刑诉字(2002)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要辉犯强奸罪,8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该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张要辉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要求从轻处理,考虑到特殊的家庭关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妇女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法院于8天后以强奸罪判处张要辉有期徒刑3年半。

犯人申请结婚一路"绿灯"

  从去年下半年起,由于雷芳多次带上儿子到看守所探望张要辉,张对雷芳慢慢产生了内疚之情,并多次向雷芳主动检讨自己的罪行。考虑到儿子一降生就没了父亲的关爱,雷芳有点后悔,并决定和张办理结婚登记,但一想到妹妹受辱的事,心里总是不好受而开不了口。

  去年12月初的一天,雷芳再次探望张时,和他谈了两人以前在打工期间发生的一些旧事。忆及过去那些浪漫温馨的日子,张要辉不禁泪如雨下,并称自己刑满释放后,一定会好好地做人,再也不会像以前一样像个浪子了。雷芳最后表示,只要张要辉有这个想法,两人重新回到以前的生活并不是没有可能。张要辉马上向雷芳提出了等他刑期满后就结婚的想法,雷芳离开时则表示,由于小孩已经出生,还不如现在就将手续办了算了。

  雷芳的一番话引起了张要辉的深思,当晚,张辗转反侧,一夜无眠。次日上午,张向所长邓桂成报告了自己要和雷芳办理结婚登记的想法。从事监管工作20年之久的邓桂成说,这样的事以前还没碰到过,但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这个问题。

  去年12月25日,雷芳再次到看守所探望张要辉时,又向所长邓桂成咨询张要辉在服刑期间能否结婚的事。当晚,邓桂成召集该所几名副所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讨论张要辉能否结婚的问题。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押犯人能否结婚是一个新问题,但既然犯人提出了这个要求,看守所就一定要帮助他搞清楚这个问题,一旦上级部门同意,看守所就会执行。

  今年1月8日,张要辉在邓桂成的帮助下,写了一个要求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此后不久,邓桂成为此事专门给永州监狱狱政科长陈建华打电话咨询,是否监狱方面有这样的先例,陈称从来没有过此种情况。不久,邓桂成到永州市公安局办事时,直接将张要辉的报告交给了主管监管工作的副局长王石宾。王石宾看后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邓桂成直接向省公安厅监管处汇报。

  事情被汇报至省公安厅监管处后,由于此前省内一直未有留所服刑犯人请假结婚的先例,该处处长王抗美要求有关人员迅速打报告给公安部监管局,不久,一份《关于留所服刑罪犯请假办理结婚手续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送到了公安部监管局领导的案头。

  今年2月19日,公安部发来公监管[2003]28号文件,答复如下: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商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此件还被抄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

  接到公安部批复后,省公安厅向永州市看守所转发了这一批文。邓桂成接到文件后,及时将消息通知了张要辉,并为其到永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办理了请假手续。张要辉原计划请假三天,但监管支队考虑到监管安全问题,最终只同意了一天的假期。
争取早日拿到结婚证

  说起张要辉和雷芳最终没能拿到结婚证一事,为此多方奔走的邓桂成仍有一丝遗憾。不过他表示,只要张要辉和雷芳的经济条件允许,交得起罚款后,而张要辉想办结婚登记的话,他还是会支持的。

  5月7日晚8时许,张要辉在看守所内向记者讲起往日的一些感情故事时,仍不免对雷芳及其家人心存感激和愧疚之情。他说,虽然最终因为经济原因未能拿到结婚证,但他仍然对看守所领导和一些关心、支持自己的"更大的领导"心存感激,刑满释放后,他会好好做人,与雷芳好好地过日子,而他目前能做的就是争取好好接受改造。

  由于没有钱办理结婚登记,雷芳备感生活的艰辛,并于4月底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鞋厂打工。雷芳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我们原本感情很好,出了这么一件事很令我伤心,但我觉得要辉的本质并不坏,我们现在感情也很好。"雷芳表示,为了儿子,为了正在接受改造的张要辉,她会努力地工作,节省每一分钱,以便早日拿到结婚证。

  记者问她想什么时候拿到结婚证,电话那端传来了一声叹息:"我现在就想拿,但我现在还没有这么多钱,再说,现正在闹'非典',我就是有钱也不能回来呀。只能等到年底放假后再回来了。"

  (文中犯人及其女友、强奸受害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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