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3日出台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取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各类非居住房屋的租售对象内、外之分,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购买和租赁(国家和上海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通知规定,划拨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的境内外购买者,在补缴统一标准的出让金后,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这项《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是在2001年该市对内、外销商品住房进行并轨后出台的又一项举措。至此,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沪购房不再有任何限制。
在2001年居住房屋的销售实现并轨后,上海境外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57.81万平方米,比2000年增加了67.8%。2002年境外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104.1万平方米,比上年又增加了80%。与此同时,2001年境外单位和个人预购商品住宅59.3万平方米,比2000年增加了139.7%,2002年境外单位和个人预购商品住宅149.3万平方米,比上年又增加了151.8%。
上海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这项规定扫除了上海房地产市场的最后壁垒,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各种政策规则统一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业已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