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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标志。今年3月9月,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做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了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下一步目标。

  李鹏委员长指出,党的十五大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这个法律体系。这对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己制定出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己经基本形成。但是,要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建设,仍然有许多工作亟待加强。就此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周旺先教授。

  周教授指出,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从七十年代末到现在己有二十多一点的时间了,在这个过程中,己积聚了相当的经验,打好了一个比较扎实,比较可观的基础。但是,如果要把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这样一个止标完全实现的话,还有许多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周教授提出了量和质的概念,他认为,要建成有中国特色社坟义法律体系首先在法律法规的数量上要有相当的规模。也就是说,我们的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都应当有法可依,国家权力的行使、运行都需要有法律根据。这样一个量的概念就要求我们在法律体系的宏观架构上,综观和微观的具体结构上,都需要有层次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来共同形成。其次,更重要的意义上讲,就是质的要素。周教授认为,我们的法的体系,不公需要有规模,而且我们这种法应当是良法,它应当能够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要能够真正地代表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的先进方向。如何做到这一点?周教授指出,首先,法律体系的宏观架构、平衡问题需要解决。现在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法这样一系列的部门法构成的,这些部门法当中,有的己经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有的己经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也有的一些才处于刚刚发展的阶段,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把法律体系各个部门的发展趋于平衡。同这个问题相联系的第二个点需要做好的工作就是要把一系列需要抓紧制定的法律在预定时期当中尽快制定好;第三,就是要在质量上大做文章。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总的数量己经不能算少,但是有相当一个数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法规和规章,质量亟待提高。这些质量问题不解决,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有交地兑现,从而影响整个法的实效。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引导,九届人大适时的提出在本届任期内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中义法律体系,把握了时代发展的主题,21世界中化民族复兴大业必将得到更加坚实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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