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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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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坚冰呼唤反垄断立法

 

 

 在今年4月,中央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以查处夺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之一。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将用半年的时间,垄断性待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对电信、电力、保险、铁路、邮政、商业银行等垄断性待业,开展反限制竞争的专项执法行动。在我国,垄断具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沿袭遗留特征的情况下,有专家认为,仅仅依靠工商局来反垄断恐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制约经济发展的垄断行为的后果日益显现。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电信、运输、电力、保险、邮政行行业,成为突出。

  2001年春运期间,铁路客标上浮20%-30%。巨大的客流在造成铁路运输压力的同时,也给铁路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数以亿计回家团聚的旅客,别无选择的多支付了额外的客票费用,铁道的这一行为,引起社会上强烈的反响。河北省的一位律师为此提出诉讼。认为它违背了价格法第十八条、二十条和十十三条的规定。调整火车标价它是国务院 的权力,是一种政府行为,铁道部没有权力,国家计委也没有这样的权力。

  有的专家分析,就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来说,铁路运输、通信、电力、媒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产业,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企业、机构集中经营,政府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形成的原因: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些行业市场占有的份额较大,形成垄断。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些行业靠政府给与的特殊优惠政策,形成垄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

  从1990年开始至今,全国的工商部门己经先后严肃查处了上万件强近企业、消费都购买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是,由于权能有限以及法无文明规定,对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大,这类现象仍有上升的趋势,在个别行业甚至十分突出。

  有关方面提供给我们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解决的实际案例。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广泛应用,房地产营销商在楼盘销售 时,往往将宽带网做为销售卖点。北京金辉家园小区铺设宽带网施工时,因为行业垄断引起一波三折。

  蓝波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宽带网营销商,具有三年的宽带网建设经验,在网络服务方面也较有特色。去年,蓝波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网络铺设协议,在施工即将过半时,小区开发商突然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改由北京电信某区施工。终止的原因再简单不过,新施工方可以提供网格以外的附加条件-保证电话线路及早开通。

  面对第三方垄断经营优势,小区开发商有可能是乐得就范,而蓝波公司只能是-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

  在四川大邑县发生的,是一种“另类”的电信垄断现象。

  以旅游为特色经济发展产业的大邑且,最近几年不公城市 建设有了世大的变化,更有流动游客带来的全新信息,引起人们观念上的飞跃。小城居民乔迁新居,自然少不了家中要有一部电话,许多小区在入住前,宽带网络也己铺设入户。在生活方便的同时,居民也感到一种 说大也大,说小也小的莫名烦恼。

  起因是,小区开发商代替住户与中国电信签订一条长达二十年的合作协议,住户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被剥夺了选择第三方运营商的权利。小区居民通过向工商局投诉,寻求合理解决消费选择权问题,而工商部门由于缺少相关法律作为依据,这个问题一时难以处理。

  就此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阚凯力院长,阚院长说:

  现在如果有这种电信公司,要把这个市话的垄断去延伸到楼内,小区内,这个完全属不公平竞争,因为楼内和小区内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它利用市话的垄断威胁,或要挟用户、或以势压人,这个不公平竞争应该属于政府严格予以处理的。

  市话的垄断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全世界各国都在极力寻找一个办法,来打破市话的垄断,关键就是在电信业中讲的最后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指的是什么呢?就是从电话局到用户的这个用户线。这个用户线有一个特点,就是各家各户,只要有了一根电话线后,就很难再装另一家公司的第二根用户线,就像各家各户自来水管子只有一根一样。这样的话,我这最后一公里,对电话局来讲,实际上就是把用户锁定了。这种锁定,就是市话垄断的基础。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局,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政府主管部门经营的,具有垄断性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公勉为其难,而且力不从心。有关学者曾经分析说,工商局是行政机关,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的主要垄断形式是行政垄断,这样难免陷入一个行政部门去制载另一个行政部六的“怪圈”。更何况工商局难免存在和其它行政部门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处理问题时“手下留情”可谓“情理之中”,“束手无策”也可以说是“情有可原”了。

  打破垄断的办法:宏观上政府建立刊登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机制和环境;微观上制定《反垄断法》,打破和遏帛垄断。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反垄断的法律,个别反垄断行为的条款虽然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但至今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在文本中使用过“垄断”一词。

  早在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就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负责组织起草,历经了6年的酝酿和磨砺,己经基本形成。

  彻底打破垄断坚冰,公依靠工商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单打独斗,难以奏效。中国加入WTO己经进入最后的文件拟定阶段,开放的中国必须打破垄断,更加尽早建立和完善刊登市场经济规律的,一体的统一《反垄断法》,使反垄断专项行政执法真正做 到有法可依、司法程序更加有效地介入保护公平竞争,建立和规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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