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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法院不立案裁定被撤销
迟到的公正


  迟到的公正还是公正吗?这样的疑问来自四咱蓬案县,一个叫吴强的人就打了一场长达8年的官司。而案件本身,可以说是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案件。

  事件发生在91年的蓬案县。运输个体户吴强在一次其弟开车外出时,被交警扣压下来。并在未履行手续的情况下把车子的牌照撬下带走。

  之后吴强便开始了到交警队索要牌照的过程,但多次索要未果。但在无照期音,吴强还必须向公路税费部门交纳养路费等多项费用,因他未按时交纳而被稽征所要求法院强制拍卖。共得货车款2500元抵债。这些款项只相当于他购车价格的1/10。

  吴强一直认为是县公安局把他的版照扣压导致他的经济损失,因些吴强拿起法律武器,于1993年2月把蓬案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但令吴强始料不及的是,直到1993年12月法院才给他立案,而其后的审理过程更是遥遥无期,直到1995年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蓬安县公案局赔偿原告38000多元。

  但原被告对些判决均不服,又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

  南充市人民法院 于1995年6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当将原告的弟弟追回为第三人。1995年10月蓬安县法院再审,改判 由蓬案县公安局赔偿17000多块钱。

  吴钱和交警队仍不满意,再次上诉,直到中级法院在维持原判决的基础上,再加上终审判决的结论。

  起诉与被起诉如同一场战争。当吴强被对手重拳打得难以还手时,他的律师给他指出了一条打败对手的道路。律师指点他走检查院这条路,因为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有监督权。

  南充市人民检查院收到申诉后,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反复的进行了取证、调查、根据调查认为,中级法院的判决显失公平。理由是,公安机关在没有什么理由的情况下,将吴强所有的家用运输车的号牌无理扣下,导至其无法运营,给吴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法院 一审判决赔偿38000多,二审终审只判赔了17000多。这对吴强来说,造成的经济损失太大。所以检查机关依据 民事诉讼法185条规定,认为吴强的申诉理由成立,并决定正式提请抗诉。

  1998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南充市中院再审。南充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再次审理了这起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了裁定:

  一、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蓬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和本院南中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汽车本身损失及汽车被非法侵害期间的营运损失37544元,共40044元。

  这个案件到此,终于划圆了一个那个早该划贺的句号。但是,细心人作过一个量化分析的统计:从1993年2月吴强第一次起诉算起,到2001年3月终审裁定,历时8年又两个月:起诉、退卷、再起诉、一审、上诉、重审直至搞诉、终审,反得7个回合。其中承办司法机关人为造成拖延44个月,合3年零8个月。

  对于最终判决结果,原告吴强仍然不服,认为这些年的损失实在太大了,远远不止这4万多块钱。他表示仍将继续申诉,并要求追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违法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也是公民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民在信赖、尊重、敬畏法律的同时,最为关注的是募过于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人们评价司法公正的通常尺度,又往往是和权益得到保护的实际结果,包括时间效力联系在一起的。本案终审结案,不论判决赔偿款额是否适当,仅就历经8年持久战而言,足以使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的法治信念受到严重的挫伤。

  今年年初,在阐述“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21世纪法院工作主题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但愿本案是最后一次“迟到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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