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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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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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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行政手段管理为法律手段管理
[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范愉 ]


  社会生活往往需要不同的手段来调整,行政调整和法律调整是两种不同的方式。行政调整由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行政权力,往往比较多地注重权力的刊登,有一种灵活性,好处是效率往往比较高。但是它往往相应会产生一些负面结果,比如说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它往往导致行政权限的没有节制,容易导致行政权限的滥用。

  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要强调法律调整手段,更多把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包括行使权限的方式和程序用法律规则的方式固定下来,行政机关调整社会生活的时候首先会依照法律的程序来行使,同时公民的权利在受到分割的时候通过一定的程序能得到救济。

  行政权力是无所不在的,普通老百姓天天在行政机关打交道。老百姓也许对司法诉讼程序比较陌生,但是跟行政机关的联系比较陌生,但是跟行政机关的联系非常密切,因为它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提出,各行各业都注意到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的重要性。这是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一个总的趋势。在整个社会调整中法律的作用和范围越来越扩大。用法律手段规范行政行为,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无论实施什么样的管理行为首先要有法律依据,便于当事人用它进行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限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观念:依法行政;另外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更多地考虑到人民的利益。应该自觉地接受法律的规范,严格地避免权力的滥用,同时一定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且是由法律进行制约的。

  现代的法治精神,实际上是强调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合法制约,更多地注重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每一个公务员都应该明白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把治理国家权力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放在法治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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