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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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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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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

  1953年1月,中内人民政府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起划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12月,毛泽东主持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同时,中内成立了由董必武、彭真、张继春等人组成的宪法研究小组,并聘请朱根生、田端生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为语文顾问。宪法第一稿于1954年2月中旬完成,3月宪法起划委员会每一次开会讨论宪法草案初稿,同时,还组织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各界代表反复进行讨论,将搜集到的五千九百多条意见合理部分吸纳到宪法之中,经过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根据人民群众的修改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度做了修改,并且经过9月中央人民政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划案的报告》,明确指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规定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步骤。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 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会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和决定了我们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先进的中国人为了争民主、求法制,进行了前赴后继、可歌可泣的斗争,这些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在这部广泛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中得到了认可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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