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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国家海洋权利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江泽民主席签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政府进一步强化毗邻海域国家权益、彻底解决海域使用及其资源开发的“无序、无度、无偿”状态,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关键举措,是推进我国海洋管理法制化的显著标志。同时也是破除传统用海观念,建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机制的一次深刻革命。

  我国拥有辽阔的陆地国土,也有可观的海洋国土。我国的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岛屿6500多个,可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在这片海域里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矿产、石油天然气、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港口和土地资源。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已经由1978年的不足60亿元迅速提升到2000年的近4000亿元。期间年均增长率达21%,远远高于同时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然而,由于发展速度快,开发力度大,因此产生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严重威胁着海洋经济发展。

  对此国家海洋局张宏生副局长告诉记者:“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开发无度的问题,整个海洋的开发无度;第二个是无序,第三个是无偿。开发的无度,主要表现在海洋开发没有规则,对一些比较优越的海域重复开发,过度开发,现在看来有矛盾,问题也是比较突出。各行业之间由于开发上的无秩序,造成行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比如我们一些重要的港区,尤其是军港地区,由于港池、锚地和行运大量的被养殖场所占用,所以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无偿的问题现在看来表现也是比较严重的,各用海单位用海的各异,无偿的使用国家的资源,资源性资本流失严重。”
  据统计,国家大概每年要损失几十个亿的资源性资本,严重影响了沿海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破坏的根本原因是海域权属不清。
  按照宪法规定,海域资源属于国家一类的资源,其所有权应该归国家所有,但是国家长期对于国有资源缺乏有效的管理,国家所有权也就无从体南,所以导致了目前的混乱状况。
  这次通过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与以往立法不同,不是针对某一个行业进行行业立法,而是针对一个产业活动。这部法管理的对象就是国家海域的权属,通过这部法,实现或者体现国家对国有海洋权权属的一种管理,是对物权的一种规范,它填补了我国海洋立法的一个空白。
  新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共8章54条,确定了三项主要制度:
  一、海域权属管理制度。这是海域法的核心制度。《海域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二、海域功能区划制度。这是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依据,须根据海域的自然性性和社会属性,正确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所有用海项目,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才能审批。
  三、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作为国有资源性资产国家利益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进行生产活动,都必须交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法》同时对海域使用的管理体制、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
  法中规定海域使用管理实行中央统一管理的授权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海域归国家所有,是战略资源,国务院可以授权地方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这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对海域使用管理的两个积极性。
  海域管理虽然表现是开发的无序、无度和无偿,但本质却在于海域及其资源的权属管理模糊、使用权管理分散、国家海洋管理体制不合理和缺乏海域综合管理的法律制度等 ,缺乏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则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海域法》的颁布为我国海域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广大海域使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必将对促进我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海洋可持续利用,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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