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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谈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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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的人大会议上,有一个议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就是有关修改我国赔偿法的议案。议案的领衔人是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同时应教授也参与了当年《国家赔偿法》的起草工作。最近,记者专门就修改国家赔偿法问题采访了应松年教授。
记者:2001年的5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这样一起荒唐的事件,陕西省泾阳县一个女孩麻旦旦,以涉嫌卖淫为由被传唤,收审时间长达23小时,最终以“嫖娼”为由,被拘留了十五天。在裁决书上,麻旦旦的性别变成了男性。麻旦旦不服要求行政复议,最后又被迫做了二次处女膜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麻旦旦为处女。随后,麻旦旦一纸诉状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庭,并且提出了七项请求,其中一项是赔偿精神损失五百万元。但是,当地法院一审仅判处了74.66元的赔偿金额,大多数人看完新闻,都觉得这个金额也太低了一点。应教授您能否解释一下法院是根据什么赔偿的?赔偿额度是否合理?
应教授:荒唐透顶!第一,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估计法院还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说的。按现在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拘留了她一天就赔偿她这一天的全国的去年日平均工资。如果去年日平均工资是二十几块,那就赔二十几块。从这个角度说,法院经过计算也许是对的。大家都普遍觉得低,我也觉得低,这个问题就在于法律规定不合理。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那时是想要给我们国家制定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要给予赔偿。也就是说,我们要建立责任政府,我们的政府是负责的,做了违法事,损害了老百姓的权益,我们就要赔。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也是保卫人权的一个重要法律。 当时确定实际赔偿数额时,思想上有一个基本的观念,有的人把它归纳为生存保障,保障你能生存下去。所以,拘留了一天,你失去了一天的人身自由,我就给你一天全国日平均工资。这样很清楚,第一个问题是先赔她的实际上保障她生存所需的生活费用。行政机关违了这么大的法,一会儿说她变成男人,一会儿说她去嫖娼去了,居然还要进行两次处女膜的检查,这简直不能想象。她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实际上对她是精神侮辱。这么大的事情,单是赔她每天这么多生活费用就行了?这是严重违法的事情。所以,应该承担违法惩罚的责任,即惩罚性赔偿。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国外的赔偿有相当一部分是处罚性赔偿。由于行政机关违法做了一些事情使得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这个违法应当受到惩罚。让你记住,下次不能这样干,正象老百姓违法以后,要罚你一样,通过处罚要叫你记住,下次不再做,既要改正,还要处罚。 我国赔偿法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在制定这个法时,有人曾经提过。第二个问题,我把你关起来,受到这么大的侮辱,精神上受到这么大的刺激,多么大的损害,我想任何一个人,受到这么大的损害,七十六块、七百六、七千六,都不是个事,这是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所以我们也注意到,受害者麻旦旦在当初的起诉中,提出七项理由,其中有一项是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高达五百万元,可在法院的判决上却只字未提。 记者:那不能怪法院,因为法律里规定精神损害不赔钱,最多就是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是现有国家赔偿法这样规定的。 应教授:对,当时制定有当时的情况,从今天来看,精神赔偿这一部分必须补上。在我看,她提出五百万精神赔偿,不是不能考虑,就是一定要让我们政府执法人员牢牢记住,不要损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了老百姓的权利,你就承担很重的责任。 记者: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1126件,审结870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364件。1998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也仅有1431件。对于我们这么大的国家来说,一年只有1000多起国家赔偿案件,比例是非常低的,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应教授: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是赔偿数额太低,赔不赔无所谓,算了。因为你要提起一个诉讼,要花很多的精力,还要请律师,最后拿到的赔偿还不如花的多,这可能也是一个原因,也就是说受害人本身就放弃了。也有可能有的赔偿是私了了,私了就是赔偿了,数额到不到位是另一个问题,当事人就算了,也不提起诉讼了,现在从这个赔偿数字看,一部分已赔了,但是没有走向国家要钱这个路。 记者:在实际中有这么一个问题,赔偿义务机关基本上从部门“小金库”中支付了事,其实国家有这么一笔政府拨款都没有用。 应教授:按照赔偿法规定是各级财政拿钱,各级财政有时已经把钱拨出来了,为什么没有花呢?这个原因可能也是多方面的。中国人要面子,行政领导到财政部门要钱去,干吗要钱,做了违法的事,脸上多不好看,这不好意思,所以不愿意去做这个事。另外一方面,值得研究的,就是现在追究错案责任制,岗位责任,错案责任,你去办了一个行政案子或刑事案子,办错了,要追究你的责任,所以能不赔的尽量不赔,一定要赔的,没有办法,从小金库支出了事,上级也不知道,不至于形成错案追究。岗位责任,错案追究,本来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但我们也要考虑到,它可能会有副作用,所以在考虑追究责任时,应该堵住这个漏洞。 记者:《国家赔偿法》是七年前出台的,当时您参与了《国家赔偿法》的起草工作,2001年又是您作为议案的领衔人来提出要修改这个《国家赔偿法》。那么,您觉得现在《国家赔偿法》在哪些方面出了问题呢? 应教授:《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通过的,经过七年的实践,我们国家有了许多重大的发展,从现在情况看,修改《国家赔偿法》是很必要的。有这么几个情况,从国家赔偿的范围看,其中刑事赔偿的原则,我们原来规定的是违法原则,错举、错捕、错判,三错要赔,其中也规定,因为行为人自己的过错,比如做了虚假的陈述,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刑讯逼供,结果你就做了虚假陈述,这时,责任是谁的,这在国家赔偿法中,界限没有划清楚。《国家赔偿法》范围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赔偿的规定。我们按行政法理论上来说,国家行政机关做了一个违法的行为,造成损害要赔偿,那么国家行政机关做的是合法行为也使对方受到了损失,也要补偿。要拆你的房子,而你的房子是经过一系列正规的程序走下来的,拆完以后,是不是该补偿呢?我曾经经过批准盖的房子,那就不补啦?我白损失啦?这不合适!我们既要强调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强调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不能说我要强调了公共利益,那个人财产不在话下,损害了也不管,这不行。现在制定补偿法也很难,每一个单行法,都可以对补偿作一个具体规定,但应有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在《国家赔偿法》里面。你这是合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的话,得给予补偿,如果有这么一条,就有了法律依据。在国家赔偿的数额方面,缺惩罚性赔偿,缺精神方面的赔偿,都没说清楚。 记者:当年《国家赔偿法》出台时,赢得了一片叫好声,主要原因是它宣示了政府侵犯同样承担责任这么一个宪法的原则。 应教授:我们是一个有责任的政府,我们是保卫人权的政府。所以,当时人们称赞这部法律不是没有原因的。但是现实当中有某些问题,我们可以逐步来修改,制度还是建立起来了。 七年前,我们为《国家赔偿法》的出台而叫好,是因为它宣布国家侵犯同样承担赔偿责任。七年后,我们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而鼓掌,是因为一部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才能收到成效,才会有意义!我们期待阗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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