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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届司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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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共同筹备组织的。朱德、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等中央领导到会讲话,会议中心任务是根据《共同纲领》第17条的原则统一认识,建立新中国法律制度。会议听取和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司法部的《关于目前司法行政的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等。会议根据以上报告精神,组织了专门业务小组,分别研究和讨论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刑法大纲》、《诉讼程序通则》等主要法规草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推动新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设奠定了基础。
这次会议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历史上一次奠基性会议,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国家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1950年11月签署了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全面布置了全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做出5点指示:
一、为着保卫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新社会秩序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人民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地领导和加强这一工作,并采取必要办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 二、为了正确地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必须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线。
三、人民司法工作的当前主要任务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
四、人民司法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坚强干部作为骨干,必须教育他们重视司法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
五、今后司法经费,由国库开支,所有司法罚款,没收财产等收入,均应统一缴归国库。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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