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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将有法可依
行政审批将有法可依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国的根本保障。进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要有完备的行政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许多具体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目前,酝酿已久的《行政许可法》即将出台。



  我们的社会生活与行政审批密不可分。稍一留意就会发现,结婚要登记,职称要评审,汽车要年检;对商人来说,开展业务哪 一样也离不开盖章、批条子。面对各种各样的审批,公众普遍感到办事难。在有些领域部门,审批者往往热哀于手中的权力,重复审批,多层审批,层层设卡,以致出现几近荒唐的郑州“馒头办事件”。那么,到底有没有法律限制这些审批者的权力呢?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参与《行政许可证》立法讨论的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

  记者:您能用一种通俗讲议,形容一下到底行政许可证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

  袁教授:简单的讲,行政许可就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同意你做某一项活动,这项活动可能以一般的老面姓是禁止的,但是对你呢?我同意。你比如出租车司机要申请开出租车,你提出申请,出租车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给你发许可证,这样你就可以开出租车啦!这有一些是登记行为,你比如说,结婚要登记,经过申请我同意你结婚,大体就是这样政府的一个审批行为。

  记者:我们公民不管是进行经济活动或者与政府机关打交道,肯定印象中政府机关主要是审批,盖章,您认为我们现在的审批制度当中是否存在一定的弊端呢?

  袁教授:审批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一个太多,第二个是审批太滥。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什么样的机关都在审批,乡政府也要审批,,县政府也要审批,什么事情都要审批,事无巨细。

  同是审批和腐败相联系,审批肯定要收费,不收费行政机关不愿意审批,所以审批跟收费、跟腐败相联系。

  审批泛滥隐藏着产生腐败的可能性,每一项审批都拥有一个否决权,要使这些否块权都变成肯定,滥设审批就是腐败的源头之一,毫无疑问,滥高审批最终的受害者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审批腐败严重影响政府开象,这个也是老面姓最为关心的问题。而正在酝酿出台的《行政许可证》就是对审批制度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页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消减审批的范围,凡是市场机制能解决的,不要许可,不要审批;市场机制解决,社会中介绍组织行业自律能解决也不要审批;市场机制其他竟争不能解决,那么事后监管能解决,也不要审批,反审批尽量消减。

  第二个方面是在审批过程当中加强对审批的约束,主要是程序的规范,权利互相制约。


  第三人方面是在审批过程当中加强对审批的监督,就是谁审批谁负责,承但责任,你要是有问题,要追究责任。从这三个方面来加强对审批权的限制和监督。


  记者:您刚才如果是错误的审批,或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那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行政许可证》里面,有没有一个对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原则规定?


  袁教授: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有一个非常重的原则,就是谁审批,谁负责。

  我们以前的审批就是重审批,轻监管,审批的门槛很高,然后就不管了,或者中审批不监管,导致我们各种问题很多,特大事故频发,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法律责任主要谈了审批机关的责任,我们以前立法不重视审批机关的责任,其中该审批不审批的,不该审批审批了,审批后不监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贪污受贿,渎职失职,你就要承担更大责任,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好。
  记者:这个法律责任是否意味着国家要进行赔偿,相应的行政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袁教授:包括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行政外分责任,包括领导者也要承担处分责任,当然也包括国家赔偿责任。

  在此这前,我们听说过很多地方政府或都职能部门为方便公民审批所作的努力。然而,局部的变化并没能使老面能满意,整体的效率也并没有提升,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以审批进行法治的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全面改革是众人所望,而加入WTO是推动《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强大动力。审批的实质是限制兑争,中国在加入WTO之后以市场开放的国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加在,传统的审批制度受到世贸规则的强烈挑战。

  袁教授:加入WTO以前,我们原有个误解,以为主要是经济领域的事,是企业的事,等快加入的时候我们才它主要是法治领域的事情,是一个规则意识,再等到加入以后发现主要是政府法治的事,是一个依法行政的事,加入WTO它对政府有哪些挑战,就是政府必须保证WTO统一规则的实施。这里面包括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审批是对市场开放有影响的,审批过多,门槛太高,包括关税太高,这样我们就要逐步削减审批,降低门槛。当然还有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从市场开放的角度,我们要削减审批,要改革审批制度。
  记者:行政许可法它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原则呢?
  袁教授:我们说行政许可法有三大原则,而且非常重要。第一个原则是全法与合理原则。全法原则就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定许可规章在法定条件内设置许可。合理性原则我刚才讲了。第二个是效能便民的原则,效率加方向下确等于效能。比如,我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它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如果我们一个部门内部有多个职能部门,涉及到他们来批准的,老百姓一个窗口进去,然后再转出来还得进另一个窗口。还有涉及多个层次,原则上不能超过两个层次,你不能县政府也批,市政府也批,省政府也批,国务院也批。
  第三个就是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就是谁审批谁负责。你一定要负责任,主要是这三大原则。
  行政程序法是依丢行政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众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当是就规定,行政实体合法,程序违法也不行,也要撤消。1996年又颁面了《行政处罚法》,是褓和程序相结合,主要是程序的法律。面现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是实体和程序结合。据袁教授介绍,《行政许可法》预计2002年即可出台,《行政强制法》也在加紧制定当中,今后还要制定《收费法》等程序法,最终要完成程序法法典的制定。
  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是最为集中地体现审批制度改革方向的一部法律,颁布后肯定会对减少和控制审批权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权力与利益格局的重组,它将面临的阻力和挑战必然是多方面的。只有真下理解改革与目标实现、立法与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充分认识审批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才能正确把握方向,从根本上一步一个肢印地把审批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否则就是削减了,也会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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