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现代法制的要求,对老百姓如此,对政府更应该如此。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在现实的实践当中,却有部分的政府官员忘记了这一点,今天颁布的政今,明天就废止它,刚刚批准的事,转眼又要去解除它,在我国法制化建设逐渐加快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深对政府食用涵义,的理解。就政府信用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
记者:2001年看初,江苏省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县里发生了一起严重杀人安,当地的公安局就发出了一个公告,对举报人奖励五千元,如果抓住犯罪嫌疑人,奖励一万元,当时真有人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公安局只给了他一千元,这个人当时就不服了,你当时不是说要奖励一万元吗?那么为什么又不守信用呢?您在实践中代理过很多行政案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马教授:遇到过,我遇到过很多类似这种情况,特别是政府作出某一个行政决定之后,很快又变更或者废止这个行政决定,以至于导致无辜的受害人遭到重大损失,比如,有的政府部门批准一栋楼,可是过了没多久,政府班子换了,新市长上台后,认为这需要拆墙透绿,还绿于民,于是把批准建好的楼又给拆了。在这种情况下,建楼的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他是手续齐全的,但是就是由于政府不守信的问题,也有一个作出承诺不得随意撤回和更改的问题。
记者:我们现有的制度当中,有没有对言而无信这一作法进行制约的措施呢?
马教授:从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来看的话,这种制约措施是非常的松驰或者是基本上是没有的。
记者: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国为没有这样的制约措施,没有这样的惩罚原则,才造成个别地方这样的无所顾忌的,今天颁一个法今,明天又去废止它呢?
马教授:这恰恰是我们国家日前面临的问题,正是因为没有相应的、相前的法律,以致于政府主为自己作出的决定可以随意更改,强在随意撤销、撤回,这样,时间长了,会给老百姓一个感觉,政府的决定是由政府说了算,可以随意的变更,老百姓在里面没有任何权利所言。
记者: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到有一个依赖保护原则?
马教授:对,在行政法上有这么一条原则,叫信赖保护原则,这个保护原则主要指如果政府机关作出了某一个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带来某种权益,如果政府机关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这种行政行为的话,必将给相关人带来损失。因此法律上要求政府对这种撤消或者变更的,如果要承担的话,要补偿多少?
马教授:从法律理论上来讲,如果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给相对人带来了某种利益,比如说,政府给你发了一个许可证,发了一个许可证后呢,行政机关发现许可证发放过种中,有工作失误,又把它收回来了,对对方来说,拿到了这个许可证,可是要盖一栋房子,可能要去准备材料,准备资金准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如果政府突然把这个许可证撤销的话,就可能会给相关的许可证的持有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说,理论上讲,如果政府失信于民,随意地更改、变更、撤销这个行政行为的话,当然应该承担一定补偿责任。至于补偿多少合适,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也就是说,取决于相关人得到政府的许可或者批准之后,他已经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
记者:我们也有政府守信的传统文化,在以前的历史上,强调的都是人治,人治的结果,就是依赖于统治者的人德行,如果他的品德很好,又守信用,那老百姓就享福,如果他的品德不好,又不守信,老百姓就遭殃了。那为什么我们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了,还要再提政府守信呢?
马教授:在法治社会,更应该强调政府守信,因为在传统的人治社会或者是道德社会里,政府的守信是取决于他本人的道德,也就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品质,取决于他自己的首先感。在法治社会,政府守信的问题,已经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就像双方当事人签了一个合同一样,不得随意更改,是一个契约关系,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说,在现代社会,政府机关要比在传统社会更有义务支守信,更有义务遵循已经制定的法律或者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特别是要尊重相对人在这种行政事已经取得的权得。
记者:伴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政府守信不是就得到解决了?
马教授:我想,如果我们国家能够在行政认许可法以及未来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条,也就是政府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回和撤销已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变更、撤销、撤回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话,应该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这样的制度的话,我想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这种政府守信问题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解决。
记者:信赖保护原则是不是国际上一个通行原则呢?行政程序法当中会引用这一原则吗?
马教授:信赖保护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述,比如说德国、在大陆法有些国家,就叫信赖保护原则。在有些国家,比如普通法国家,称之为合理期待原则。总之它是指政府机关如果对相对人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并且给相以人的利益造成了某种影响或者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利益和话,政府机关要保护这种利益和话,政府机关要保护这种利益,不能随意的损害或者是让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信赖保护或者是合理期待原则在世界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得以确立,应该讲这对于保证政府守信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是不是只要我们有了行政程序法,这了信赖保护原则,制度上的缺陷得到了弥补,政府守信就批日可待了?
马教授:这不能简单这么讲,国为法律制度的建设,它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如果仅仅是有一些法律原则或者是法律的规定,要贯彻落实到每个公务员。每个政府机关意识中,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这里要有大量的观念转变的工作,也就是我们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要时刻意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意识到自己要和普通老百姓一样也要承担某种法律上的义务,特别是在作出某种许诺、实施某种对相对人有得的行政行为的时候,更应该信守这种行政行为的效力,而不随意变更、撤销。这种观念的确立,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
如果政府不守信用,就不能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如同一部朝今夕改的法律,不能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样,同时我们也就不能指望那些反复无常的执法者能保护公民的利益,要建立一个政府守信的时代,需要信赖保护的原则,需要对政府的深刻理解。